【国家】江西省抚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抚州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规定(暂行)》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11-12-21

  为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的准入控制和日常管理,确保营业时间药师在职在岗和履行职责,提升药品质量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经济合理和安全有效,近日,江西省抚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创新监管机制,制定出台了《抚州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规定(暂行)》,该《规定》从六个方面加强对药店药师的管理。
    
  一是强调了驻店药师必须履行的职责义务。驻店药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行《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法规及政策;负责对供职药店药品的经营质量监管、处方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疗效的评价等药学工作。

  二是对驻店药师实行专业培训考核制。对申请筹建和换发《许可证》的药店,除对药师的执业资格核实、是否兼职以及外地人员能否保证在药店在岗履职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外,还要对担任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处方审核员等工作的驻店药师免费进行专业考核,考核合格者才能被允许作为筹建药店和换发《许可证》的技术人员使用。

  三是对驻店药师实行动态管理。药店聘任或变更驻店药师,均应事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同时在抚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建立了抚州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技术人员数据库,对驻店药师基本情况和在岗履职等相关信息建立电子管理档案,进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和了解驻店药师动态变化,同时可以实时查询,排除兼职挂名现象。
    
  四是对驻店药师实行值班查询和公示制。当班驻店药师应设置驻店药师值班表备查,同时应佩戴具有明显标识的胸牌,驻店药师因故临时不在岗时,药店应在柜台醒目处放置"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告示牌,便于接受群众监督。

  五是对驻店药师实行信用级别评定。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驻店药师当班不在岗情况,予以记录并录入数据库,根据不在岗次数定期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自动进入黑名单。
    
  六是加强对药店管理。对药店在申请开办或变更等许可中,蓄意隐瞒所聘用驻店药师兼职事实或在知情或应当知情的情况下故意聘用虚岗、挂职、使用虚假资质证明,一经查实,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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