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简报(第133期)

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时间:2016-03-07

按:福建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文件精神,在药品集中采购方面建立了“目录遴选、分类采购、医保支付、集中结算、激励约束、监督管理、采购平台”等七个工作新机制,稳步推进新一轮采购工作。

 

福建省建立七个新机制 

全面实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

 

福建省加强顶层设计,建立七个新机制,遵循“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改革目标,根据《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等文件要求,对先期制定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文件进行修订和完善,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5〕124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闽药采〔2015〕1号)等文件。通过建立七个新机制,稳步推进福建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目前已完成各类采购目录的评审、挂网和部分片区采购联合体的药品带量采购工作。据初步统计,本轮公开招标采购部分药品竞价品种价格平均降幅为18.01%,议价品种价格平均降幅为8.28%,特定限价谈判药品价格平均降幅为22.59%,省级层面可节约药品采购资金约40亿元。主要做法如下: 

一、建立目录遴选新机制 

坚持“为用而采、按需而设”原则,要求各级医院通过“晒清单”的方式,主动将医院的药品采购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改革药品采购目录遴选自上而下的模式。采取定额、公示等办法,由各级医疗机构按临床治疗需要自下而上申报药品采购计划,省级药品采购机构以各医疗机构申报品种最大重合度为主,综合考虑实际需求,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省级采购目录。从药品采购目录形成的源头上,最大程度还原用药的真实性,促进医疗机构阳光采购。通过上述流程确定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品种由原先的2654种减少到1791种,品规由原先的11995个减少到4917个。最终入围的为1696个品种3376个品规。 

二、建立分类采购新机制 

根据国办发〔2015〕7号文件精神,结合临床实际确定分类采购办法,将省级目录分为《公开招标采购药品目录》、《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目录》、《急(抢)救药品目录》、《常用低价药品目录》、《特定限价谈判采购药品目录》、《暂不列入公开招标采购药品目录》等子目录,按计划、分步骤通过公开招标、价格谈判、集中挂网、定点生产和自主阳光等方式开展分类采购,并重点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严格执行“双信封”评审。综合考虑药品各项因素,通过客观指标的设定,合理确定经济技术标的评审分值,将经济技术标分值≥90分的,列为第一层次,其他归为第二层次,促进公平竞争。并根据经济技术标得分从高到低按n-1确定进入商务标书评审的药品生产企业,再根据商务标报价从低往高确定入围产品,交由各地进行带量采购。 

二是合理控制低价药的涨幅。对常用低价药品实行差别化报价挂网。其中,对化学药品报价日均费用≥1元、中成药报价日均费用≥2元的低价药,要求其报价增幅不得高于该产品2011~2013年全国省级最低中标价的30%;对化学药品报价日均费用小于1元、中成药报价日均费用小于2元的低价药则不设具体涨幅限制,使低价药既满足临床供应、又价格合理。 

三是实行重点药品监控。将独家品种、申投诉期间反映价格不合理,临床上容易滥用的34个品种40个品规药品纳入特定限价谈判药品目录并作为重点监控使用的药品,按逐月累计方式计算月平均销量,依据销售量情况实行阶梯降价,明确月均销售量超过500万元的,从超过限额的下个月起,按销售量每超过2%(不足2%的,按2%计算)采购价下降0.5%支付药款。 

三、建立医保支付新机制 

成立省医保联席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药品集中采购实际产生的价格情况,研究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明确2016年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为2015年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提出由医保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临床治疗必需以及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情况,按规定适时适量调整福建省医保、新农合乙类药品报销目录。 

四、建立集中结算新机制 

统一选择确定药品采购集中结算开户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确保药款及时支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纠正和防止医院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变相拖延付款时间的行为。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必须按月及时结算医保费用,并向定点医疗机构预拨付上一年度1个月平均额度的医疗费用作为周转金。 

五、建立激励约束新机制 

将全省分为若干采购片区,医疗机构按采购片区组成采购联合体,按照“单一货源”的原则,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入围品规的基础上,开展量价挂钩的药品带量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带量采购产生的低于医保支付价格的差价,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由政府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用于提高医务人员薪酬待遇,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对实行阶梯降价而产生的差价也上缴各采购片区同级财政,一并纳入政府专项奖励基金。由医改办牵头,组织卫生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及奖励办法,并按年度对医疗机构药品成本控制情况及带量采购的成效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医疗机构实施奖励。 

六、建立监督管理新机制 

明确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实现省市县三级联动的药品采购服务监管机制。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疗机构评价体系,强调确保药品采购使用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建立重点药品监控制度,加强内部监督,促进合理用药。建立生产经营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出台《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加强药品履约监管。统一公开遴选确定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11家,严格限定各采购片区药品配送企业数量,总数不超过10家,提高配送集中度。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对涉嫌商业贿赂行为的药品生产企业取消参与本轮采购资格,并在经济技术标评审时扣除相关企业的社会信誉分,有效惩处医药购销领域违法行为。 

七、建立采购平台新机制 

省里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加强省级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实现与国家平台的互联互通,提高智能化水平。要求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必须在采购平台进行药品交易,全面实行信息公开,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强化采购平台申投诉功能,及时处理申投诉件,做好政策解读及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加强社会监督。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