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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15.03
代表委员聚焦我国深化医改三大方向 迈入深水区的中国医改如何进一步提升百姓满意度?政府工作报告从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公立医院改革等方面对今年的医改工作做出部署,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表示:治疗看病难、看病贵的痼疾需要从保障、服务、机制三处下真功夫、细功夫。好钢还得用在刀刃上,医保功能定位还需调整2014年,我国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达2931.26亿元,增长11%。今年提交人代会审议的政府预算报告指出,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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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15.03
李克强政府工作报告中出现的健康医疗关键词 在刚刚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的发言多次提到医疗医改问题,网易健康第一时间邀请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庄一强进行解读。 解读嘉宾:庄一强,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 关键词:多点执业 总理报告内容:“鼓励医生到基层多点执业,发展社会办医。” 庄一强独家解读:鼓励医生到基层多点执业的提法非常好,但需要制度的全方位配套:医生从单位人变成社会人,比如取消公立医院的人事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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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015.0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对于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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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015.01
浙江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二批)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142号)、原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11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浙卫发[2011]151号)等文件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医改工作部署,探索药品集中采购新模式,在认真落实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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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014.12
2015年重点监控高额医疗费、高值耗材 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联组审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专题询问。针对委员关心的降低城乡居民看病负担的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表示,医改以来,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呈现出逐步下降的趋势,但大病负担还是比较重。明年将进一步完善医保体系,推进综合改革,努力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李斌表示,2013年,我国卫生总费用是3.17万亿元,人均费用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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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014.12
优秀产品目录成采购风向标--“优秀国产医疗设备产品遴选结果”公示 在医疗卫生费用不断增长的压力之下,采用性价比高的优质国产设备将成为医疗机构降低运营成本的良方。而究竟何为“优质国产设备”?方向标在哪里?近日,受国家卫计委规划与信息司的委托,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经过半年的设备遴选,公示了《优秀国产医疗设备产品遴选结果》。目录包括数字化X线机、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和全自动生化分析仪3个品目的27家企业96个产品,评选过程中淘汰率超过50%。此次公示期为12月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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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14.1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9月29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 勇 2014年12月19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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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14.12
大力发展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 今年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增加了三条有关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的条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不设立仓库,将产品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医疗器械的,应当对承运方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明确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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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14.11
关于征求《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经过广泛调研和深入研究,我司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书面意见及其电子版报送我司,请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组织并将汇总意见书面及其电子版反馈我司,其他单位和个人意见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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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014.10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管理,规范临床研究行为,促进临床研究健康发展,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床研究是指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开展的所有涉及人的药品(含试验药物,下同)和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医学研究及新技术的临床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