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江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二批)实施方案

来源: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发布时间:2015-01-23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142号)、原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11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浙卫发[2011]151号)等文件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医改工作部署,探索药品集中采购新模式,在认真落实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做好第二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及原则

(一)目标

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在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严格控制药品价格,规范购销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性价比适宜的药品。

(二)工作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左右联动;满足需求、保障供应。

二、实施范围和组织形式

(一)实施范围

2

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其它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全部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其他形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必须全部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中标结果。 鼓励其它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组织形式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规则、统一平台。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全省唯一的采购经办机构,代表我省所有医疗机构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网址http://www.zjyxcg.cn)(以下简称:采购平台),是全省唯一负责发布药品集中采购相关信息的平台。 三、采购范围和方式 (一)采购范围 1.目前在省采购平台集中采购在线交易的产品,但不包括《浙江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采购目录》中同通用名药品及备案采购药品。

2.以上范围内原为我省廉价药系统的在线交易产品,暂按原采购方式采购。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不纳入本次集中采购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采购使用。 (二)采购方式 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基础上,采取交易价格确认的方式,公开招标。 (三)其它 1.采购周期:暂定1年,必要时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可延期。本次中标结果执行至下一轮中标结果执行时废止。 2.中标企业必须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中标产品及时足量供应。 四、集中采购产品目录

本次集中采购的药品为采购平台上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有配送记录的产品(含低价药品),不包括第一批集中采购中相同通用名的产品。具体采购目录详见采购公告。上述期间无配送记录的产品将暂停交易。 五、投标企业及其产品的确认 (一)采购中心依据本实施方案,发布采购公告。

(二)参与本次集中采购投标的主体(即投标企业)为原中标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无国内总代理商的,应为从境外取得浙江省代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等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 代理商为证照齐全的药品经营企业,进口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商作为投标企业的,还需出具生产企业的授权代理协议。 (三)在线交易产品视同为通过资质审查,中标后将结合我省药品基础库信息进行相关资料的审查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取消中标资格。 七、产品价格确认 本次集中采购采用价格确认的方式进行。

(一)产品确认价格为投标企业该产品的实际供货价格,其中包含配送企业的配送费用。价格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投标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价格确认工作,不同意按参考价供货的产品,企业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情况,采购中心将视情排查梳理。未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按参考价供货。同意以参考价供货企业的产品列入拟中标范围,不同意的产品暂停在线交易资格。 八、参考价的计算 以省采购平台中在线交易的价格下降10%为参考价Ⅰ。

其中属于中药注射剂或抗菌药物的,在参考价Ⅰ的基础上下降5%为参考价;属于我省公布的2013年配送金额前200位的品种,在参考价Ⅰ的基础上,前50位的降5%,51-100位的降4%,101-150位的降3%,151-200位的降2%。同时符合上述2种情形的降幅累加计算。 中药注射剂: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的产品,同通用名同剂型批准文号既有国药准字Z又有其它分类的,参照医保目录分类认定。 九、中标结果的公布 (一)拟中标目录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核后,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采购平台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公示无异议的,拟中标目录即为中标目录。

(三)由省人社厅等通过竞争性谈判,纳入浙江省大病医保保险范围内的产品,符合资质要求的视同为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直接纳入中标目录。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专家对中标结果进行评估,确保临床用药需求。 十、配送的管理

中标药品暂以原配送关系在线交易,设两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需通过采购平台重新确立配送关系。

(一)配送企业自愿报名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的配送工作,资质审查合格的,经公示确认后公布。鼓励生产企业自行配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已报名企业无需报名,具体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二)以市为单位划分配送区域。每个中标产品,不设定配送企业数量。配送企业报名时需申报本企业的配送区域。 (三)中标企业要对每个中标产品制定配送方案。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下,通过采购平台确定中标产品的配送关系。 (四)中标企业及其委托配送的配送企业,必须按照购销合同保证药品供应,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要。急救药品配送不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到(特殊情况时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配送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

(五)药品配送费用由中标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自行协商、结算。中标价格已包含配送费。山区、海岛的药品配送费可高于一般区域2%—3%。 十一、签订购销合同 (一)采购中心代表全省所有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企业直接签订的中标药品购销合同,视为总合同。医疗机构在采购平台上,分批交易的订单是中标药品购销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视为分合同。 (二)采购中心向所有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所有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三)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四)中标药品购销合同应载明采购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十二、中标药品的采购 (一)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供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采购使用集中采购中标结果。 (二)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通过采购平台采购中标产品。 (三)自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开始执行之日起,原中标结果自行废止,各医疗机构执行新的中标结果。

十三、付款方式 按照合同要求,医疗机构收到药品后进行到货验收确认,出具签收单。从到货确认签收之日起,在60天之内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药品款。 十四、其它

(一)建立价格联动机制。根据外省市(广东、福建和军区除外)药品集中采购的中标价格,对我省中标产品的交易价格每半年进行梳理,实行价格联动。具体价格梳理方法为:已在采购平台交易的产品,当外省(市、区)有更低的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中标价格公布时,生产企业应主动向采购中心申报,以新的中标价格作为实际交易价格,及时足量供应我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如生产企业未主动申报,而被其它企业举报或被采购中心梳理查实的,取消该产品交易资格。

(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的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规定的比例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三)投标企业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串标、围标、蓄意抬高价格或以低于药品成本价格恶意竞争,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假劣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等,按有关规定纳入不良记录,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在全省的中标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参加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各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并中止原签订的购销合同。 (四)中标产品合同履行、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等和药品集中采购有关的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方案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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