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时间:2015-09-11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全国基层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4号)要求,逐步缩小政策报销比和实际报销比之间的差距,着力提高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报销比例,减轻患者个人医药费用负担比例,经研究,决定调整《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1版)》,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报销药品目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销药品目录》所载药品共计1988个品种,主要来源于“内蒙古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2582个品种”,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512个品种” 和“常用低价药品目录710个品种”。包括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和中药饮片四部分。其中,西药1052种,中成药720种,民族药216种。

二、目录中药品标注“基”为国家基本药物,标注“低”为常用低价药。目录中药品规格一栏列出规格的药品为基药,其余规格不按基药对待。

三、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用准入法,可报销药品1988种;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嘎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常用低价药目录品种”予以报销。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四、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全额列入报销基数,其中国家基本药物可在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原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报销,民族药(蒙药)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可提高15%。乙类药品按90%纳入报销基数。

五、一级医院需全部使用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二级医院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使用比例需在药品总费用的80%以上;三级医院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使用比例需在药品总费用的60%以上。

六、一级医院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二级医院目录外药品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5%;三级医院目录外药品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10%。

七、中药、蒙药院内制剂实行申报制度,由医疗机构申报,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决定是否列入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列入可报范围的药品仅限在本院内使用。

八、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报销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要根据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情况,及时做好《报销药品目录》内药品名称和医疗机构HIS系统的对应工作,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自治区级平台的更新维护工作,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各新农合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新旧版本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使用与管理的衔接。请各统筹地区于9月31日前将门诊及住院病人的报销程序全部结算清楚,10月1日起按新的《药品目录》进行结算。

九、《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5年版)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负责解释,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新版《报销药品目录》同时,废止原报销药品目录。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5年版)凡例

          2.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5年版)

 

 

201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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