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联合组织召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听证会(收费管理处)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15-07-13

   201578日,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联合组织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听证会在呼和浩特如期举行。此次听证会听证参加人有消费者12人、专家学者3人、人大政协代表2人、经营者8人,共计25名。听证会参加人对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提出了很好的建议,绝大部分代表赞同这个调整方案。
   
听证会上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胡文义对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和调整的依据、基本原则,调整的内容、意义,以及各项配套措施均进行了详尽的说明,发改委、人社厅的相关业务人员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问题给予了解答,明确表示此次主要是医疗服务价格结构的调整,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务技术价值,并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兼顾医疗机构、医保和群众的三方利益。
   
目前,我区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2004年出台的,是低于成本的福利价格。虽然这些年来医疗机构年总收入增比很大,可是主要集中在药品和卫生材料的收入上,真正体现医疗服务收入的占比并不高,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与当前价格水平已不相适应。如果不及时规范和调整现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会使医院难以发展,医疗质量和服务能力难以提升,使群众看病就医得不到保障。同时,当前公立医院改革的切入点是取消医院药品加成,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其改革措施的落实,需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建立新的补偿机制,促使医院建立新的内部运行机制,消除不合理费用上涨来实现,此次的规范和调整是为全面推进公立医院价格改革做政策储备。
    2012
6月,自治区发改委与卫生计生委启动了内蒙古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工作,最终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2012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这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规范总的思路是,以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基础,在对接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平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略有增长、分步实施”的原则,以调整后各级医疗机构年医疗收入总量上涨幅度控制在5%之内为基准,确保医保资金可承受、群众就医负担不增加为目标。通过提高诊察、护理、手术类等项目价格,降低部分大型设备检查、检验类等项目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
   
此次规范和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共计8754项,拟分为三批出台。第一批20157月出台,包括新增和调整综合医疗服务类、影像学诊断类、病理学诊断类、辅助操作类等1008项。其中综合医疗服务类平均上调幅度为70%,影像诊断类平均下调幅度为15%,医疗机构年收入总量上涨幅度控制在1%左右。第二批9月前出台,包括临床手术治疗类、实验室诊断类等5912项。其中手术治疗类平均上调幅度为90%,实验室诊断类平均下调幅度为10%,医疗机构年收入总量上涨幅度控制在3%左右。第三批12月出台,包括临床非手术治疗类、中医医疗服务类、临床诊断类、临床物理治疗类、康复医疗类等1834项。平均上调幅度为30%,医疗机构年收入总量上涨幅度控制在1%左右。
   
我区《2012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处于试行阶段,其实施效果如何还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下一步,自治区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2012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三批调整的试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根据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政策实施情况,适时修订、完善价格政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群众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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