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请协助提供辖区内所属化学药品制药企业联系方式等有关事宜的函
来源: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时间:2013-10-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总局药化注册司关于新药试行标准转正的工作要求,我委近期正在抓紧进行新药试行标准转正式标准审查工作。为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请贵局协助将所属辖区内化学药品制药企业的联系方式于2013年11月5日前以附件形式报至我委邮箱hyxyzz@chp.org.cn(具体表格见附件),建议附件名称命名为“**省化学药品制药企业联系方式汇总表-*年*月*日”。同时请尽快通知所属辖区内的化学药品制药企业尽快把未转正品种的试行标准电子版以附件形式上传至上述邮箱,建议附件名称按“品种名称-企业名称-*年*月*日”命名。
为能够更好地与各省局和制药企业进行沟通,我委已在国家药典委员会网站上设置“化药新药试行标准转正工作”专栏,请予以关注。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国家药典委员会业务综合处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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