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化学药品新药试行标准转正补交资料的有关规定

来源: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时间:2013-12-18

各有关单位:
       
对于省局已受理(有受理号)的[不包括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药品试行标准转正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37号)下发后补报的品种],且没有在我委之前公布的关于核实化学药品新药转正补充申请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的通知附件(化学药品新药转正待处理品种名单20131025)里的化药新药转正品种,应经省局确认后再将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报我委。
       
特此告知。

国家药典委员会

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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