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12-09-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 近年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骗购,从正常药用渠道流失被用于制毒的问题屡禁不止,影响社会安定和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并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为此,药品监管、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先后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管,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近一段时期以来,制毒犯罪分子又采取雇佣人员多次购买的方式,向部分地区药品零售企业骗购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造成不同程度的药品流失,同时少数药品零售企业片面追逐利益,存在违规销售行为。因此,必须对这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坚决遏制这一违法犯罪行为的蔓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上述药品。 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三、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加强销售管理,严格管控产品销售渠道,确保所生产的药品在药用渠道流通。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要求,严格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发现市场销售出现异常的,要及时提醒,坚决纠正;对违反规定的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销售造成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相关阅读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监管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转为处方药管理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说明书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纳米银类产品重新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关于《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分列品种“葛根、黄柏、金银花”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GMP认证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授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药品委托生产有关事宜的复函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产品包装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牛黄等药材中成药品种监督管理的通知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监督检查的通知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受理有关事宜的公告(第72号)
- ·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 ·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