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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政策法规
  • 09
    2021.04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的通知 药监综械管〔202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主体责任,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检查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以规范和指导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不良事件监测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现印发你们

  • 30
    2021.0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药监械注〔202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药监局,各医疗器械领域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各有关单位:  医疗器械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是健康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医疗器械科技和产业迅猛发展,医疗器械监管改革深入推进,创新、质量、效率持续提升,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保障作

  • 16
    2021.03

    关于进一步扩大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救治管理病种范围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1〕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医保局、中医药局、药监局:为进一步推进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医疗救治及保障管理工作,维护儿童健康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将中枢神经系统肿瘤(脑胶质瘤、髓母细胞瘤、颅咽管瘤、室管膜肿瘤)、恶性生殖细胞瘤、头颈胸部肿瘤(鼻咽癌、甲状腺癌、胸膜肺母细胞瘤)、神经纤维瘤病、朗格罕细胞组织细胞增生症、慢性活动性

  • 15
    2021.03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院智慧管理分级评估标准体系(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预约诊疗制度加强智慧医院建设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405号)有关要求,指导医疗机构科学、规范开展智慧医院建设,提升医院管理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我委组织制定了《医院智慧管理分级评估标准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各医院推进智慧医院建设时参照使用。我委暂不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国家卫生

  • 01
    2021.02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联通京津冀、长三角、西南五省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联通京津冀、长三角、西南五省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号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制度,稳妥有序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综合考虑前期跨区域业务实测情况,决定联通京津冀、长三角、西南五省等12个先行试点

  • 01
    2021.02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要求,经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审核,决定新增山西等15个省份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自2021年2月1日起,开展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

  • 12
    2021.01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0年12月30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3号)(以下统称“两定办法”),现解读如下:一、背景情况199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确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由行政部门制定定点资格审定办法,经办机构负责

  • 12
    2021.01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加强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识的管理和规范使用,我们制定了《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附件: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1年1月7日附件: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识使用管理

  • 08
    2021.01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胡静林2020年12月30日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

  • 08
    2021.01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胡静林2020年12月30日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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