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6月执行两票制,从金华开始!
来源: 医药新势力发布时间:2017-02-13
特别提醒:各县(市)和市直民营医疗机构自愿加入市采购共同体的于2017年2月15日前向市药械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自行组织的县(市)请于2017年2月15日前制订工作方案,并上报市药械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017年3月底前,明确市药品采购共同体的组成医院,由市药品采购办分批分类启动与药品生产企业确定药品的采购价;各县(市)也必须于3月底前启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5月底前,全市基本完成药品集中采购谈判工作,并协助省里完成药品采购新平台切换工作。2017年6月1日后,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管,密切关注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改革的成效,不断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适时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形成三医联动改革,并推动医疗行业的薪酬制度改革。
记者昨从有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健全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经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印发了《金华市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
推行两票制,落实带量采购
根据《方案》,我市将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在全市药品流通领域实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压缩中间环节,有效遏制药品价格虚高现象。
其中,我市药品集中采购坚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保障供应为前提,各级医疗机构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分批汇总编制采购清单及采购量,签订采购合同,落实带量采购。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根据《方案》,我市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或邀请第三方参与价格谈判,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及各种名目的利益输送。采购主体可对比省内其他开展价格谈判地市的采购目录和采购价,可直接采纳作为我市的采购目录和采购价;也可自行组织价格谈判。其他地市未进行价格谈判的药品,用量较大药品由采购共同体组织价格谈判;用量较少或部分专科、独家使用药品可由医疗机构直接进行谈判。
据介绍,对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保经办机构建立统一的支付标准;对医保目录外的药品,公立医疗机构确定不高于省招标价格的支付标准。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采购价低于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或参考销售价格的差额部分,每季度清算一次,清算后及时上缴同级财政设立的财政专户。财政将上缴资金的80%以奖励形式返回给医疗机构,剩余的20%上缴资金由卫生计生、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在对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回款、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及医疗费用控制情况进行考核后,依据考核情况予以返回。返回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和管理,由医疗机构主要用于薪酬制度改革,少部分用于医院的发展。
建立医保预付制度
根据《方案》,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统筹做好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工作,鼓励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按照省里统一部署,推行全省统一的信息流、商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新平台,确保30日之内支付货款,降低企业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
同时,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次月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上月的医保费用,对医保药品支付额大、资金周转困难、分级管理和协议评价情况良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预付上一年度1~2个月平均额度以内的医疗费用作为周转金,其中较上一年度医保基金支付增长率在5%以下(含),给予2个月平均额度医疗费用的医保预付款;较上一年度医保基金支付增长率在5%以上,给予1个月平均额度医疗费用的医保预付款。
其中,各级政府办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禁止网下采购和目录外采购,禁止网下利益输送。允许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网上集中采购。各级政府办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重点监控高价位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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