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药品采购环节 “两票制”实施工作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药政处发布时间:2017-06-20

桂卫药政发〔2017〕2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药品采购环节

“两票制”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桂医改办〔2017〕18号)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两票制”实施工作

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主要是针对当前药品购销过程中存在的环节较多和多级代理等突出问题而采取的一项改革措施,目的是压缩药品流通环节,使中间加价透明化,进一步推动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两票制”是现阶段治理药品市场乱象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两票制”的实施工作,要从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高度,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坚定不移地按要求推进“两票制”实施工作,确保2017年9月1日起,柳州市、玉林市、桂林市、百色市、防城港市率先启动实施“两票制”;2018年1月1日起,其它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推行“两票制”。

二、稳妥做好药品采购环节的“两票制”工作

(一)过渡期的准备工作。

2017年9月1日前为我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柳州市、玉林市、桂林市、百色市、防城港市)启动实施“两票制”的过渡期;2018年1月1日前为其它公立医疗机构实施“两票制”的过渡期。过渡期各市卫生计生委,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

各医疗机构要根据企业在自治区集中采购平台上信息更新情况,及时调整优化配送渠道,重新签订采购合同。在生产企业未重新确定配送企业前,暂可按原配送渠道采购药品,但须告知企业妥善处理库存药品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实施“两票制”后,医疗机构下订单采购的药品必须实行“两票制”。

(二)采购环节的“两票制”工作。

1.主动索要相关票据。

医疗机构应向为其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发票(销货清单)和销售出库单。并要求该流通企业提供从生产企业获得的,加盖该流通企业印章的进货发票(销货清单)复印件、生产方的销售出库单复印件。同一批次号的药品进货发票(销货清单)复印件、生产方的销售出库单复印件需至少提供一次。如该流通企业属集团型企业,存在内部调拨的情况,还应索要内部调拨产生的调拨发票(销货清单)复印件、调拨出库单复印件。

执行“特殊”政策的乡镇卫生院应索要第三票相应的发票(销货清单)和销售出库单。并要求该流通企业提供第一票、第二票以及调拨票相应的发票(销货清单)及出库单复印件,并加盖该流通企业印章。印章和票据要求同前。

医疗机构索要的“两票”指药品生产企业或视同为生产企业的经营企业(代理商)开具给流通企业的一次购销发票(第一票),以及流通企业开具给医疗机构的一次购销发票(第二票)。如存在政策允许的内部一次调拨或(和)乡镇卫生院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一票,调拨或(和)增加的一票所产生的购销发票视为政策允许的一次购销发票(第三票),符合我区“两票制”试行规定。

2.仔细查验核对票据相关信息。

医疗机构应结合销货清单、销售出库单(如有调拨出库单,也应包括在内)和购销发票,查验票据数量及票据信息完整性及关联性。包括: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生产厂商、批号、有效期、购销货单位等,确认票、账、货关联信息一致,药品方可入库、使用、付款。

实施“两票制”后,原则上要求所有票据随货同行。如发票随货同行确有困难的,经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双方协商一致,可在药品验收入库之日起1周内补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未补齐所有票据之前,医疗机构不得支付货款。逾期仍未补齐有关票据,该批次产品视为不符合“两票制”规定,医疗机构应将未使用的该批次产品退回配送企业,并对后续采购做出相应调整。

3.妥善保管留存票据备查。

医疗机构应做好相关票据的保管,并留存以备追溯和检查。医疗机构按财务规定支付货款,相关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

在“两票制”电子信息追溯和监管系统未建立之前,医疗机构仍需索要和留存纸质票据。若“两票制”电子信息追溯和监管系统建立后,医疗机构可不再索要第二票之前环节的纸质票据,具体时间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4.规范合同签订,严格履约,及时结算货款。

实施“两票制”后,公立医疗机构新采购列入我区集中采购范围的入围药品,须要求企业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的条款,明确约定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保证药品及时安全配送。新版采购合同样稿可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下载。购销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药品交易,按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行为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

(三)其它情况说明。

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不受“两票制”约束。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规定执行。

三、加强“两票制”实施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强化组织和指导。

2017年6月-8月,柳州市、玉林市、桂林市、百色市、防城港市卫生计生委要高度重视“两票制”的组织启动工作,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和具体规定,将公立医疗机构落实“两票制”纳入医改总体部署,并作为今年深化医改的一项重点任务来组织和推动落实,尽快研究制定实施细案,确保9月1日“两票制”工作落地。其他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做好提前谋划,结合实际,年底前要制定出“两票制”的工作方案,确保2018年“两票制”政策在我区全面贯彻实施。

(二)加强巡查和监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公立医疗机构“两票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协同监管力度。今年9月份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将对柳州、玉林、桂林、百色、防城港5个市启动药品采购“两票制”情况,以及公立医疗机构索证索票、验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对不执行“两票制”相关规定的公立医疗机构,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快推进电子信息系统建设。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快推进与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监管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四)加强舆情监控和分级应急处置。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加强试点引导,调动各方面对“两票制”改革措施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努力营造良好的“两票制”实施舆论氛围。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明确政策目的意义和任务要求,做好与患者的沟通解释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舆情监测,紧密跟踪市场情况变化,做好市场不确定性和药品供应保障可持续性的风险防控,强化“两票制”实施中的药品供应保障,确保稳定。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药品采购环节“两票制”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联系人:刘  云  袁  靓    联系电话:0771-2832095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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