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药价改革:市场机制破茧而出

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15-05-08

 此次药价改革并非“一刀切”,而是秉承了“统筹考虑、稳步推进”的要求。

    政府不直接限制市场交易,通过强化对医保、采购和价格行为的综合监管,引导药价合理形成,是目前多数国家药价改革的主流方向。


    今年以来,价格改革增速提挡,药品价格改革也迎来关键节点。《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日前发布,直指政府定价,新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破茧而出。


价格形成机制:以市场为主导


    新方案对药品分门别类,除合计不到40种麻醉品和精神类药物由国家定价外,包括医保目录药品在内的约2000种药品将向市场放开价格,进行充分竞争。

    “应该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点赞’,药品最高零售指导价的制定权是价格司一项重要权力,此次价格司主动放权,是新医改5年以来,力度最大、最具改革精神的一次。‘最高零售价’体系被更加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所取代,不仅适应了新形势,还将促进药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是此次改革最为核心的部分。”中国医药大学医药价格研究所所长常峰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对于不同药品,采用不同市场方式。无论是否取消省级招标,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形成交易平台,最终都是一个市场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方式存在三大问题:一是不能及时反映、引导市场供求;二是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功能重叠;三是对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的拉低作用越来越弱。

    此外,对竞争充分的药品而言,集中招标采购所稳定下来的价格,往往低于最高限价,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此类药品价格与最高限价差不多。“对于专利、独家之类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虽有一定作用,但随着近几年各地招标工作的进行,它对实际交易价格继续拉低的作用已不大。”常峰解释道。

    同时,最高零售限价难以理顺质量和价格的关系:限制价格,低价药可能会消失,质优价高的好药品又难以挤入市场。放开价格,让市场决定价格,能理顺质量和价格的关系。“所以,从这些旧有问题来看,此次改革,也可以理解为是一次问题倒逼的改革。”常峰说。

    虽然放开了最高零售限价,但此次药价改革并非“一刀切”,而是秉承了“统筹考虑、稳步推进”的要求。于明德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药价形成机制中的“分类采购”,充分考虑了多方面因素。

    他举例道:国家严格实行计划生产、计划销售并按指令性计划流通的“毒麻精放”类药品,仍采用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是合理的;而血液制品方面,由于血源的严格计划以及在防病治病过程中的重要性及安全性,应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其价格。


政府角色:价格综合监管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药价的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指出,政府在药价改革之后的新定位将是综合监管。

    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不直接限制市场交易,通过强化对医保、采购和价格行为的综合监管,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也是目前多数国家药价改革的主流方向。

    那么在取消政府定价之后,价格主管部门如何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呢?

    “一方面,让市场参与者遵循市场行为规范,这不仅仅针对企业,还包括医保、招标等机构,通过《价格法》防止有钱任性和有权任性。另一方面,监管市场价格。”常峰认为,后者正体现出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转变,“这种监管,不同于以往成本调查,而是强化价格行为的监管,防止不正当价格行为。”

    对于如何监管,《通知》也提出明确要求——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探索建立跨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掌握真实交易价格数据,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类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展开专项调查。

    常峰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透露,如何识别异常价格,已在研究之中,最终通过监管,可以识别显示在各地实际发生的交易价格。对于异常价格将会进行成本调查,判断是否存在垄断定价、歧视定价等行为。

    在于明德看来,变被动定价为主动监管,更具可操作性,“政府不可能把全国5000多家药厂10多万个品种药品成本摸清。”他表示,变事前为事中、事后监管,价格司担子有增无减,“事中、事后监管,是经常性的,伴随着市场的发展过程,责任繁重,但对企业的发展有莫大好处,能为流通中的药品竞争营造自由平等的环境。

    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管工作力度持续加强,12358全国价格举报系统所发挥的作用广受赞誉。“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正是《通知》对价格主管部门用好12358平台的要求。《通知》还要求,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价格涨跌:变中求稳


    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之后,药价是涨是跌,是普通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

    常峰对记者表示,“大家大可‘放宽心’,‘平稳地推进过渡’是此次改革的要求,经过长时间讨论、分析、设计,加之综合监管,应该能够做到药品价格平稳。竞争充分的药品想涨也涨不上去,这就是市场。”

“药品价格没有出现大波动的可能性。”于明德也认为,我国90%的药品都来自多家厂商生产,想要抬升价格,需要极强实力。如拜耳阿司匹林,其价格是13.5元/盒,10倍于我国市场最低价的1.35元/盒。“同种药品奇高与奇低的差距存在,是因为质量。拜耳是全球第一家生产阿司匹林的企业,内部有着严格标准。质优才能价优,这是一个竞争择优的结果。当然,优质优价,靠品牌扶持市场健康发展绝非坏事。”

    而对于专利药和独家药,常峰认为其价格亦可平稳,因为多年的招标,已经形成了“过去的交易价格”——即若今年价格变动,可根据前两年的价格作出比较,进而判断是否合理。

“谈判机制亦可稳定缺乏竞争药品的价格。”常峰表示,谈判机制的作用在很多国家的实践中已反复得到证明。常峰为记者介绍了几种常见谈判机制:一是企业预计自身销量,与实际发生的销量比较,“多退少补”,实际收益高出的部分可补给医保等。二是政府和企业签订协议,如风险分担协议,根据药品对患者的实际效果来决定价格,主要针对一些新药、高价药。

“同时,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能够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于明德认为,改革之后,这种根植于市场的卖方主动降价,是有生命力的,“对长久稳定价格能起到积极作用。”

    《通知》明确指出,价格监管工作的目的是“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由于有招标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能够保持基本稳定,但不排除部分药品价格因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会有所变动。”

“长期来看,随着谈判机制的完善,稳定价格问题不大;短期内则有历史价格、招标机制的制约,对价格波动能起到缓冲作用。”常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