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函〔2013〕590号】中国医药价格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中国医药价格网发布时间:2013-06-06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和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110号)精神,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发展价格〔201227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110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
   
通过取消药品加成,积极推进补偿机制改革,实现县级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向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转变,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政府补偿方式,逐步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科学合理核定试点医院药品(中药饮片、制剂除外,下同)实行零差率销售后的补偿额度,结合财政补助的能力,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通过提高护理、诊查、手术和传统中医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技术服务合理成本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同时降低药品、检验、大型设备检查治疗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统筹协调,配套实施。医药价格政策调整与财政、医保、卫生等改革协调实施,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与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增加政府投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同步推进,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确保改革后不增加群众实际医药费用负担,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
   
(三)动态考核,价格联动。在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内,建立医疗费用控制、医院收支指标考核与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联动机制,合理控制患者次均费用增长,减轻群众负担。未完成医疗费用控制目标考核的,其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应受到约束。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药品加成,改革医院补偿机制。
    1.
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面向所有患者实行零差率销售。试点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符合药品加成政策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补助解决,试点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控制成本。公立医院减少的药品加成收入总额,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2011年起前三年药品加成收入情况核定。
    2.
增加的政府投入应不低于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后所减少的药品加成收入的10%,相关经费主要由县级财政负担,省、市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比价关系。
   
试点期间,试点县(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医药总费用、医保基金和财政投入情况,制定具体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和价格标准,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实施。
医药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必须详实细致,调整的各项费用均应列明调价幅度和具体收费标准,以及方案的测算过程。
    1.
合理确定医疗服务调价总量:试点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以扣除财政补偿后减少的符合药品加成政策的合理收入为基础,确定医疗服务调价总量。即:
   
医疗服务调价总量=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符合药品加成政策的合理收入-相应增加的财政补偿部分
    2.
切实调整项目比价关系:合理提高诊查、护理、治疗、手术、中医等体现医疗技术和服务的项目价格,确实偏低的床位费可以适当提高,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类项目价格,鼓励适宜技术的使用。调价项目不应过于集中。
   
(三)定期考核评估,合理调控价格。
建立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考核机制,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公立医院执行价格政策情况和业务收入、患者费用等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并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调控价格,并报市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促进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总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改革合力。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是一项全局性工作,各部门要协调配合,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统筹试点医药价格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并做好各项预案;卫生部门要配合做好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测算工作,加强对医院诊疗行为的管理,控制医药费用的不正常增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医保基金支付政策的配套调整工作,及时拨付医疗费用;财政部门应承担政府办医责任,积极落实补偿经费。
   
(二)加强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要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争取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在改革过程中和实施后,要加强对试点医院的指导、检查,及时受理医药价格举报和投诉,化解价格矛盾。督导医院做好价格公示和提供住院日费用清单工作。
   
(三)采取措施,控制医药费用增长。推动临床路径管理试点,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鼓励县级公立医院采用适宜的检验检查技术,推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避免病人重复检查,确保人均检验检查费用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国家卫生计生委规财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司、财政部医保司,省医改办。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