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处室责任分工的通知

来源: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发布时间:2015-11-16

甘卫办体改函〔2015〕634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

现将《甘肃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处室责任分工》、《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处室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11月16日

 

 

 甘肃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处室责任分工

 

省政府印发的《甘肃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5〕144号),对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出了明确的改革任务,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省卫生计生委牵头工作分工安排

(一)明确功能定位。县级公立医院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县域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主要为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开展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医政处,本任务分工只确定牵头处室,不再列委内配合处室,下同)

(二)合理配置资源。

1.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布局、功能、规模和标准。严禁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超越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或疗效不明确、费用高昂的大型医用设备。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力,定期向社会公示规划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定要求落实政府办医责任或超规划建设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规划处)

2.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筛选包括中医中药技术在内的一批适宜医疗技术在县级公立医院推广应用。(医政处、基层处、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3.每个县市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至少有1所达到二级甲等水平。鼓励采取迁建、整合、转型等多种途径将其他公立医院改造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和康复等机构,也可探索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建立以县级医院为中心的县域急救服务体系。鼓励资源集约化利用,依托县级公立医院建立检查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单独设立,降低医疗成本。推进县域内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规划处、医政处分别负责)

4.支持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县市推进公立医院改制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体改处)

(四)建立统一高效、权责一致的政府办医体制。各县市区组建由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组织、宣传、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院长选聘、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强化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体改处)

(五)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

1.实行政事分开,合理界定政府作为出资人的举办监督职责和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县级公立医院执行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具有人事管理权、副职推荐权、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权、年度预算执行权等经营管理自主权。(体改处)

2.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县级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完善县级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选拔对象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专业知识、管理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人事处)

(六)建立科学的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各县市区要以公益性质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将医院的公益性质、运行效率、合理用药、费用控制、群众满意度等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将医务人员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和患者满意度等作为医务人员考核的重要指标,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财政补助、工资水平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并向社会公开。引入第三方评估,提升考核的客观公正性。强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对院长的激励约束,加强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严禁将院长收入与医院经济收入直接挂钩。(医政处、人事处分别负责)

(七)健全县级公立医院内部管理制度。

1.探索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完善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实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执行,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体改处)

2.加强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实行规范化的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财务处)

3.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的核心制度和基本规范,重点管理好病历书写、查房、疑难病例和死亡病例讨论、手术安全管理和急诊抢救等工作。改善医院服务,积极推行预约诊疗服务,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加强便民门诊,积极配合做好基本医疗保障费用即时结算,完善收费项目公示和费用查询等制度。县级公立医院要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出院患者回访活动,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健全调解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政处)

(八)破除以药补医,完善补偿机制。2015年11月1日起,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医疗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含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补助,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分担比例和补助方式,严格按照《甘肃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经费补偿办法(试行)》(甘财社〔2014〕207号)执行。(体改处)

(九)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费用。

1.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要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严格实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与医疗机构阳光采购有效衔接的分级分类负责制,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主要负责集中采购过程中企业、产品资格准入、药品质量安全及保障供应考量等经济技术标评审。各市县通过带量竞价或议价形成的合理采购价格及市场机制双向调整后的价格,为参与主体的实际采购价或销售价。允许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所辖县市区与试点城市一道,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药政处)

2.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体改处)

3.制定科学合理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政策,逐步降低高值医用耗材使用价格。(药政处)

(十)加强药品配送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所遴选配送企业的监管和动态考核,确保边远、低价、采购量少、不易采购等药品的配送服务。对配送不到位、配送率低于80%以及在配送过程中弄虚作假、擅自提高中标价格等违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医疗机构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药政处)

(十一)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的监管,建立医疗机构诚信档案。医疗机构的诚信记录与其机构评先评优、等级评审、药品零差率销售经费补助等相结合,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对医疗机构违规网下采购或以非中标品种代替中标品种等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的,依法严肃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诚信记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药政处)

(十二)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1.加快统筹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在开展医保总额预付的同时,加快推进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科学合理测算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付标准(包括门诊总额预付、住院总额预付),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及时足额预拨统筹资金,预付比例应控制在预算金额的60%,按月预付,次月结清,年底决算。在规范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的基础上,逐步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2015年底前,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县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各县市区按病种付费病例(中西医同病同价)覆盖80%以上的县级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到2017年,全面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基层处)

2.各县市区根据前三年病种实际费用和临床路径实施情况,兼顾费用增长因素,通过调整服务价格和付费标准,支付多点执业医生的服务报酬,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医政处)

3.建立医保基金差别化支付改革内在激励约束机制。实行总额包干加适度奖惩,根据分级诊疗、总额预付、单病种定额付费、重大疾病限额付费和门诊按人头付费等制度的推进情况,实行基金差别化支付政策,结余留用,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基层处)

(十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推进医保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使用率、药占比、次均费用、参保人员负担水平、住院率、平均住院日、复诊率、人次人头比、转诊转院率、手术和择期手术率等指标的实时监控和考核,并将结果与基金支付等挂钩。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均次(病种)费用、参保(合)患者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等进行公示,提升基本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各县市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5〕46号)要求,探索建立省级新农合结算平台,统一处理和协调省内与跨省就医费用核查、结报工作,实现省、市、县、乡级“先看病,后付费”和省内、外异地即时结报,有效解决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看病远”的问题。(基层处)

(十四)逐步提高保障绩效。

1.通过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基金的杠杆撬动作用,调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实现“医生、基金、患者”三下沉,最大限度提升基本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基层处)

2.加强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和商业保险等多种保障制度的衔接,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基层处、体改处、医政处、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十五)完善医务人员评价制度。

1.完善县级卫生人才职称评价标准,突出技能和服务质量考核,淡化论文和外语要求。县级公立医院负责内部考核,重点考核工作绩效,突出岗位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成本控制、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情况,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人事处、医政处分别负责)

2.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医务人员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优化执业环境,尊重医务人员劳动,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医政处)

(十六)加强县级公立医院能力建设。各县市区要围绕近三年县外转出率靠前的5-10个病种及重大疾病、多发病进行调查,制定临床重点专科规划,以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建设为主,发挥重点专科在医疗管理、医疗安全等方面的示范作用,加强重症医学科、妇产科、儿科、全科医学等学科建设。省、市、县政府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在对口支援、人才引进、骨干医师培养等方面形成政策叠加效应。发挥对口支援、多点执业医师的传、帮、带作用,指导新学科建设、新业务开展和新技术应用,积极帮助县级公立医院提升服务能力。(医政处)

(十七)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制度。全面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每个县级医院每年按要求派遣医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力争到2020年新进入县级公立医院的医生必须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积极培养或引进县域学科带头人。按规定配备护理人员,落实护士人事代理和同工同酬制度。省上每年选拔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到省内外三级医院进修培训。(科教处、医政处分别负责)

(十八)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的医院信息化系统建设。建成覆盖全省的新农合和健康档案信息化平台,并与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无缝对接,实现即时结报和健康档案动态管理。取消合作医疗证,实现新农合“一卡通”参合缴费、身份识别、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行为监管、补偿报销等多项服务功能。2017年底前实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公共卫生、新农合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积极推进区域内医疗卫生信息资源整合和业务协同。进一步完善远程医疗系统建设,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规划处)

(十九)加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健全省、市级医院医生到县级医院、县级医院医生到乡镇卫生院多点执业制度。省、市、县、乡医疗机构建立“固定(固定人员、固定时间、固定地点)、有序(有计划、有目标、有任务)、紧密(责权对等、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医师多点执业医疗服务体系,建立一对一的帮扶关系,帮助基层医疗机构培养专科医师,加强专科建设,健全完善诊疗科目,夯实临床专科基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多点执业医师开展诊疗活动、业务指导、学科帮扶、人才带教、工作业绩、考勤记录、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职称评审、岗位等级认定等工作挂钩,确保医师多点执业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医政处)

(二十)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门诊病人在县、乡、村就诊比例分别达到10%、40%、50%左右,各县在省上确定的县级医疗机构100个病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个病种实施分级诊疗的基础上,根据县域常见病、多发病发病情况和诊疗能力适当增加病种,三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要完善县外转诊和备案制度,县、乡医疗机构对因病情需要确需上转的患者出具转诊证明和患者知情同意书,作为办理上级医院入院手续和医保支付的凭证。(基层处、医政处分别负责) 

(二十一)严格行业管理。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退出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质量安全分析评议会制度、处方点评制度、医务人员“四个排队”、医疗机构“八个排队”等22项监管制度,规范诊疗行为,防范过度医疗。各相关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和管理授权范围,运用现代科技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管理工作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医政处)

(二十二)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发挥甘肃省新农合信息平台网上实时动态监督管理作用,对临床路径、合理用药、门诊和住院次均费用、检查检验、自费药品、医用耗材等占医疗收入比例等情况实施网上监控,对重点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和全程红线预警管理。加强对医药费用增速较快疾病的诊疗行为监管,特别是对高额医疗费用、抗菌药物、贵重药品以及高值医用耗材使用等的回溯检查力度,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检验等行为。到2016年,实现县级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患者人均费用和总收入增幅下降,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提升,病人自付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下降。到2017年,县级公立医院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基层处、医政处、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二十三)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推进医院信息公开,定期公开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等信息。充分发挥医疗行业协会(学会)在县级公立医院自律管理监督中的作用,推进县级公立医院依法经营、严格自律。建立完善医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和考核档案,及时全面记录医务人员各项基本信息、年度考核结果以及违规等情况。改革完善医疗质量、技术、安全和服务评估认证制度。(医政处)

(二十四)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强化医务人员人文素质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调处,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切实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和“医闹”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探索建立医疗风险共担机制。(医政处、维权处、宣传处分别负责)

(二十五)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

1.加强县级中医院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遵循中医整体观念、辩证施护的基本原则,把中医护理独具特色的技术方法和服务流程融入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服务中,对病人心理、饮食、用药、康复等实施整体护理。做好中医药五级师承教育工作。(中医局)

2.综合医院要坚持中西医并重,力争中医药参与急危重症患者抢救率达到100%;在西医科设立中医综合治疗室,每个医务人员至少掌握15项中医适宜技术和6项食疗保健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县级综合医院加挂中西医结合医院,享受中医院同等待遇。(医政处、省中医药局)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编制、发展改革委、财政、人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强化政策保障,给予地方一定自主权。市州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统筹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及时研究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案,进一步细化分解改革任务,靠实牵头部门责任,明确工作进度安排,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体改处)

(二十七)加强督导考核。省医改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定期督导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考核问责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情况的绩效考核,确保综合改革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同时,要引入和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全程跟踪评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总结推广改革经验,对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考核结果要与省级补助资金相挂钩。(体改处)

(二十八)做好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各级干部和医院管理者的政策培训,制定改革工作手册,细化操作办法,强化政策解读,着力提升各级干部和医院管理者的政策水平和执行力。要深入细致做好医务人员的宣传动员,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改革,充分发挥改革主力军作用。要广泛宣传改革进展成效和典型经验,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体改处、人事处分别负责)

二、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工作分工安排

(一)落实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政策。

1.落实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财税、价格、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鼓励政策,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的服务领域。放宽社会资本办医准入范围,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规定,加快落实在市场准入、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医院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对待政策。(省发改委牵头;委内由体改处负责)

2.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省发改委牵头;委内由医政处负责)

3.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省发改委牵头;委内由财务处负责)

(二)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是举办县级公立医院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要全面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及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公共服务等政府投入责任。省级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认真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32号)精神,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中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增加的政府投入要纳入财政预算。改革财政补助方式,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财政补助与医院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对位于地广人稀和边远地区的县级公立医院,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要给予必要的保障。(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分别负责;委内由财务处、规划处分别负责)

(三)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1.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就医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将通过推进药品和耗材招标采购、流通、使用等方面改革降低的费用,主要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不得直接返还医院。各市、县要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3〕1497号),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于2015年年底前出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省发改委牵头;委内由财务处负责)

2.价格调整政策要与医保支付政策相互衔接,并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省级发展改革、财政、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委内由基层处负责)

(四)完善编制管理办法。各县市区要在现有编制总量内,按照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的《甘肃省市县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甘机编办发〔2014〕13号)和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合理核定县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总量,创新县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核定的人员在岗位聘用、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同等对待。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省编办牵头;委内由人事处负责)

(五)改革人事制度。各市州人社部门要按照公立医院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县级公立医院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招聘绿色通道。全面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具备条件的地方由医院根据有关规定和核定的人员总量、实际需求公开招聘所需人员,招聘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卫生计生、编制、人社、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招聘工作的监督指导。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以核定的人员总量为基础设置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结合实际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医务人员职称晋升政策要注重专业人员的岗位业绩和贡献,公立医院按实有医务人员总数动态调整高级职称限额。(省人社厅牵头;委内由人事处负责)

(六)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根据医疗行业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等特点,各县市区可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先行探索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结合医疗行业特点,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提高公立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逐步提高医务人员待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检查、治疗等收入挂钩。(省人社厅牵头;委内由人事处、财务处分别负责)

(七)做好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各级干部和医院管理者的政策培训,制定改革工作手册,细化操作办法,强化政策解读,着力提升各级干部和医院管理者的政策水平和执行力。要深入细致做好医务人员的宣传动员,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改革,充分发挥改革主力军作用。要广泛宣传改革进展成效和典型经验,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省委宣传部牵头;委内由宣传处负责)

(八)重点任务。制订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并选择部分地区或医院开展试点。(省人社厅牵头;委内由人事处、财务处分别负责)

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处室

责任分工

 

一、省卫生计生委牵头工作分工安排

(一)建立高效的政府办医体制。实行政事分开,合理界定政府作为出资人的举办监督职责和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权力和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办医体制,各试点城市可组建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并明确办事机构,承担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强化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高校附属医院管理体制改革。(体改处。本任务分工只确定牵头处室,不再列委内配合处室,下同) 

(二)落实公立医院自主权。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采取有效形式建立公立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实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执行,落实院务公开,发挥职工代表大会职能,强化民主管理。健全院长选拔任用制度,鼓励实行院长聘任制,突出专业化管理能力,推进职业化建设。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问责制。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对于资产多元化、实行托管的公立医院以及医疗联合体等可在医院层面成立理事会。(体改处、人事处分别负责) 

(三)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专门的公立医院管理机构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功能定位、职责履行、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定期组织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医政处、人事处分别负责) 

(四)强化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

1.加强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落实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财务处)

2.推进公立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规划处、医政处分别负责)

3.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加强预约和分诊管理,不断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患者就医环境和就医体验。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优化执业环境,尊重医务人员劳动,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健全调解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政处)

(五)完善多方监管机制。

1.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医疗服务监管职能,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建立属地化、全行业管理体制。(规划处、医政处、监督处分别负责)

2.强化对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的会计监督,加强审计监督。(财务处)

3.加强医院信息公开,建立定期公示制度,运用信息系统采集数据,重点公开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关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医疗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和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医疗机构依法经营、严格自律。发挥人大、监察、审计机关以及社会层面的监督作用。探索对公立医院进行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强化社会监督。(医政处) 


(六)破除以药补医机制。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院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对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采取综合措施切断医院和医务人员与药品间的利益链,完善医药费用管控制度,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办法,改变公立医院收入结构,提高业务收入中技术劳务性收入的比重,降低药品和卫生材料收入的比重,确保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和发展。力争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体改处) 

(七)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

1.改革药品价格监管方式,规范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行为。减少药品和医用耗材流通环节,规范流通经营和企业自主定价行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允许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按照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的原则,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如果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调整。可结合实际鼓励省际跨区域、专科医院等联合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药政处)

2.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体改处)

3.加强合理用药和处方监管,采取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处方点评等形式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强化激素类药物、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的临床使用干预。(医政处) 

(八)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1.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鼓励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方式。2015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基层处)

2.综合考虑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临床路径,加快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到2015年底,试点城市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要达到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的30%,同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和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的覆盖面,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医政处、基层处分别负责)

3.加快建立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有效控制医疗成本,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利用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专业知识,发挥其第三方购买者的作用,帮助缓解医患信息不对称和医患矛盾问题。 (基层处)

(九)逐步提高保障绩效。

1.逐步提升医保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在规范日间手术和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的日间手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范围,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基层处)

2.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医政处)

3.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体改处)

4.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加强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多种保障制度的衔接,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体改处)

(十)强化医务人员绩效考核。

1.公立医院负责内部考核与奖惩,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人事处、医政处分别负责)

2.完善公立医院用药管理,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材的不合理使用。(医政处)

3.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人事处)

(十一)优化城市公立医院规划布局。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要求以及本省(区、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并结合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城镇化发展水平和群众医疗需求变化,制定区域卫生规划、人才队伍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国家、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将区域内各方面、各层次医疗卫生资源纳入规划统筹考虑。要把落实规划情况作为医院建设、财政投入、绩效考核、医保支付、人员配置、床位设置等的依据,增强规划的约束力,定期向社会公示规划执行情况。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对超出规模标准的公立医院,要采取综合措施,逐步压缩床位。公立医院优先配置国产医用设备。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超标准装修。(规划处)

2.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体改处、医政处、规划处分别负责 ) 

(十二)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革。

1.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把控公立医院数量、布局和结构,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办医,扩大卫生资源总量。鼓励采取迁建、整合、转型等多种途径将部分城市二级医院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和康复等机构。(规划处、医政处分别负责)

2.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可选择部分公立医院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改制试点,加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坚持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体改处) 

(十三)强化分工协作机制。引导各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公立医院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沟通与协作。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导向,以业务、技术、管理、资产等为纽带,探索构建包括医疗联合体在内的各种分工协作模式,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并引导开展有序竞争。在统一质量控制标准前提下,实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可探索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设置专门的医学影像、病理学诊断和医学检验医疗机构,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大型医用设备共享使用。(医政处、基层处分别负责)

(十四)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和提升服务能力。

1.推进医教研协同发展。2015年,试点城市要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原则上所有城市公立医院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应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积极扩大全科及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业的培训规模。推动三级综合医院设立全科医学科。推动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公立医院骨干医生培养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教育模式及管理方法,强化职业综合素质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科教处、医政处分别负责)

2.加强公立医院院长职业培训。(人事处、医政处分别负责)

3.探索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以医德、能力、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体系。(人事处) 

(十五)构建分级诊疗服务模式。

1.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按照国家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政策要求,在试点城市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医政处、基层处分别负责)

2.落实基层首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和转诊服务,注重发挥全科医生作用,推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处)

3.逐步增加城市公立医院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全科医生预约挂号和转诊服务号源,上级医院对经基层和全科医生预约或转诊的患者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服务。到2015年底,预约转诊占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量的比例要提高到20%以上,减少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完善双向转诊程序,各地要制定常见病种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标准,实现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转诊,重点畅通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鼓励上级医院出具治疗方案,在下级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推进急慢分治格局的形成,在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长期照护机构之间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使用的衔接。可由三级医院专科医师与基层全科医生、护理人员组成医疗团队,对下转慢性病和康复期患者进行管理和指导。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医政处、基层处分别负责) 

(十六)完善与分级诊疗相适应的医保政策。2015年底前,试点城市要结合分级诊疗工作推进情况,明确促进分级诊疗的医保支付政策。对没有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降低医保支付比例或按规定不予支付。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基层处)

(十七)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构建完善的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动态更新的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完善技术标准和安全防护体系,逐步实现居民基本健康信息和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业务协同,促进医疗卫生、医保和药品管理等系统对接、信息共享,推动建立综合监管、科学决策、精细服务的新模式。2015年底前,实现行政区域内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8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平台对接。(规划处) 

(十八)推进医疗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强化信息技术标准应用和数据安全管理。全面实施健康医疗信息惠民行动计划,方便居民预约诊疗、分时段就诊、共享检验检查结果、诊间付费以及医保费用的即时结算,为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上信息系统核实患者提供的医师处方提供便利。依靠大数据支撑,强化对医疗卫生服务的绩效考核和质量监管。加强远程医疗系统建设,强化远程会诊、教育等服务功能,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共享。2015年底前,实现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积极开展药品电子监管码核注核销;各试点城市基本完成所有二级以上医院信息化标准建设,6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信息系统。(规划处、医政处、基层处、药政处分别负责)

二、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工作分工安排

(一)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试点城市要在2015年制定出台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经科学测算,在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费用和取消药品加成的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特别是诊疗、手术、护理、床位、中医等服务项目价格。改革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减少按项目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数量,积极探索按病种、按服务单元定价。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公立医院由政府投资购置的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对符合规划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贷款或集资购置的大型设备,由政府按扣除折旧后的价格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要相互衔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防范价格异动。加大对价格垄断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分别牵头,委内财务处负责)

(二)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各级政府要落实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落实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以及康复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改革财政补助方式,强化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关系。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分别牵头,委内由规划处、财务处负责)

(三)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创新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招聘,结果公开。(由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别负责,委内由人事处负责)

(四)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根据医疗行业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等特点,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改革方案。在方案出台前,试点城市可先行探索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公立医院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委内由人事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