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时间:2015-09-06

辽卫办发〔2015〕49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27号)和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14〕33号)要求,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确保年底前实现全覆盖的工作目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各地积极申报的基础上,经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新民市人民医院等89家县级公立医院纳入今年综合改革范围,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启动时间

纳入改革范围、尚未启动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务必于2015年9月30日前取消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加成政策,全面启动综合改革。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将从2015年11月初开始组织对实施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进行考核验收。

三、考核验收

为了使改革可评价、可监测、可考核,按照国家《实施意见》和省《实施方案》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和财政厅共同制定了《辽宁省县级公立医院考核验收指标体系》(见附件2),明确了考核指标、指标内涵、检查方法以及评分办法等。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自2015年11月开始组织辖区内县级公立医院对照《指标体系》认真开展自评,并统一组织复核工作,将复核结果连同《辽宁省县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提供与运行调查表》(见附件3)于2015年11月20日前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财政厅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和财政局要在县(市)委、县(市)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承担起改革组织实施和任务落实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表和路线图,把握好改革重点任务、优先顺序、推进方式,做到科学测算、分类施策、务实操作、务求突破。各县(市)改革实施方案由各市汇总后于2015930日前报省医改办备案。

(二)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各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要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调研督导、信息反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医改办要切实履行综合协调和整体推进的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改革的支持和指导,完善配套政策,合力推动改革。各市要按照《于建立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告制度的通知》(辽卫传[2015]79号)文件要求,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三)落实保障资金。近日,省财政厅下达了2015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能力建设补助资金(辽财指社[2015]323号)共计6984万元,其中综合改革补助4000万元,能力建设补助2984万元。各地要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专款专用。

(四)注重政策培训和总结宣传。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经验;要大力宣传和解读改革的政策措施,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要做好医务人员的宣传动员工作,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加强对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和公立医院管理者的政策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执行力,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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