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 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时间:2015-06-18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18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

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2015年6月)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为加快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建立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和医疗机构联合采购相结合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制,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保障药品医用耗材的质量和供应,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

 (一)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二)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三)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

 (四)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

 全省县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包括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加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全省公立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不含中药饮片)、医用耗材(包括高值医用耗材、一般医用耗材、检验试剂)全部纳入省级集中采购范围。

 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四、主要任务

 (一)药品医用耗材分类采购。

 1、药品。

 以临床需求为导向,按照“用什么、招什么、采什么”的原则,研究制定采购清单,列明招标采购、谈判采购、挂网采购、定点生产的药品等,实行分类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力争平均降幅在10%左右。2015年第四季度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同时开展谈判采购、挂网采购等相关工作。2016年4月1日执行新的招标结果。

 (1)招标采购。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以上企业生产的药品,采取双信封以省为单位公开招标。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标准仿制药。

 (2)谈判采购。对国家谈判以外的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不足3家企业生产的药品,由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省级谈判药品清单和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与药品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

 (3)挂网采购。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藏成药实行集中挂网,医疗机构直接采购。

 (4)定点生产。对临床必需且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进行国家和省级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

 (5)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等的免费治疗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有关规定采购。

 2、医用耗材。

 建立完善医用耗材招标采购、谈判采购、限价采购新机制,实行招采合一,量价挂钩,有效降低虚高价格。

 (1)招标采购。对使用量大(按全省医疗机构前三年平均使用量计算)、价格高的医用耗材,由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目录,采取双信封以省为单位公开招标采购。2015年第三季度,首先启动心脏起搏器、心脏(冠状动脉)介入、外周血管介入、人工晶体及其配套材料等四类高值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2016年1月1日执行新的中标价,逐步扩大医用耗材招标采购范围。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

 (2)谈判采购。建立高值医用耗材谈判机制。针对临床用量小、降价难度大的高值医用耗材,探索建立跨省(区)联合谈判采购机制。

 (3)限价采购。未列入招标采购的其它高值医用耗材,由医疗机构申报,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全省高值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目录,集中挂网,限价采购。

 (4)2016年第二季度启动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

 (二)药品医用耗材带量采购。

 1、开展联合采购。鼓励市州卫生计生部门组织辖区内各医疗机构作为采购联合体,医疗机构以医疗联合体、医疗集团等组成采购共同体,可通过省级采购平台联合采购药品医用耗材。

 2、落实带量采购。对于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联合体、采购共同体汇总各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需求信息,科学编制采购计划,在省级中标价(谈判价)基础上,进一步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实行带量采购,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谈判价)。如果成交价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谈判价),按成交价及时调整省级中标价(谈判价),实行价格联动调整,全省范围内执行。带量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计划应为医疗机构前三年平均采购量的80%。对于挂网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参照西北其他四省(区)价格,与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自行议价带量采购。

 3、实行网上交易。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可直接与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医用耗材,必须通过省级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禁止网下采购,禁止各种名目的网下利益输送。

 4、规范采购程序。各市州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研究制定联合采购工作方案,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完善双信封招标制度。

 1、药品医用耗材生产或经营企业直接投标,同时提交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强化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意识,合理控制通过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的企业数量,对于通过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的企业,同时打开商务标书,并按报价由低到高选择中标企业和候选中标企业。科学设定竞价分组和中标企业数量。

 2、推进药品剂型规格标准化。将适应症和功能疗效类似药品优化组合和归并,减少议价品规数量,促进公平竞争。对中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要加强综合评估,全程监测质量和实际供应保障情况。

 (四)完善医保支付制度。

 1、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实施总额控制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按人头、病种、床日、定额付费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比例。鼓励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方式。

 2、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制定全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药品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采购价格低于医保支付价的按医保药品支付标准销售,差额部分通过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等合理用药考核后,按比例用于公立医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医保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要根据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结算并拨付资金。

 (五)加强采购平台建设。

 1、推进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省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坚持政府主导,体现非营利公益性质。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2015年底前实现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与省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互联互通,数据信息安全传送。

 2、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省药品采购中心要转变工作方式,实现由招标采购服务向服务招标采购的职能转变,为各级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不断扩展省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服务功能,提高平台智能化水平,充分满足签订电子合同、在线支付结算、完善电子交易等新需求。

 (六)加强使用管理。

 1、加大监管力度。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监管,建立约谈机制,将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涉及网下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2、强化价格监控。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实际采购价格的谈判、采购须在省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完成。省药品采购中心要及时公布各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实际采购价格。

 3、推进合理用药。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发挥药师合理用药指导作用。建立处方点评、医嘱评价和医师约谈制度,控制临床不合理用药行为,促进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的优先使用。

 4、完善监测机制。完善临床用药定期监测、超常预警、定期通报制度,建立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等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强化抗菌药物、激素类药物、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等临床用药的使用干预,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推进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标准化。强化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和考核评估。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七)强化配送管理。

 1、统筹做好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配送管理工作,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进一步完善药品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管理考核规定,对配送率达不到97%的企业将予以淘汰,取消其在全省配送资格。

 2、对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医疗机构因此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医用耗材替代的,超支费用由原中标企业承担。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全面推进信息公开,确保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八)规范药款结算。

 1、强化合同管理。药品医用耗材购销合同要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型号)、价格、数量、配送批量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依据《合同法》等法规和相关政策,及时供应、按时回款。

 2、规范货款支付。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关于规范药款结算方式工作方案。医疗机构要将药品医用耗材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强化合同约束,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推进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五、保障措施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实行全程监督。省卫生计生委要按期完成省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的建设工作。省财政厅对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并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科学合理制定药品支付标准。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依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药品医用耗材质量的监督检查。省药品采购中心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制定我省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做好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具体实施工作。同时,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实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廉洁意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15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16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