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市(州)公立医院改革经费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时间:2015-06-29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市(州)公立医院改革经费补偿办法(试行)》已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市(州)公立医院改革经费补偿办法(试行)
省财政厅省 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市(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积极构建医院运行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州)公立医院包括全省所有21家市(州)城市公立综合医院、中(蒙、藏)医院和其他专科医院。
第三条 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以促进城市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为目标,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予以补偿。
(二)健全分级负担机制。按照事权划分,落实各级政府对公立医院经费补偿责任。取消药品加成后的医院减收部分,由同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给予补偿,省级财政对市(州)财力缺口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公立医院绩效评价机制,强化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与经费补偿、个人薪酬挂钩。积极探索对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有效方式,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努力降低医院的运行成本和医药费用。
第二章 补偿内容
第四条 财政对公立医院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
(一)符合国家及省上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在职人员经费;
(二)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
(三)符合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医院基本建设、大型医疗设备购置和医疗信息化建设等;
(四)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政策性亏损补贴等;
(五)承担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
第三章 补偿方式
第五条 在加强预算管理、全面核定收支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收入、取消药品加成减收、运行成本等因素,确定财政对市(州)公立医院的补偿。
第六条 为了促进市(州)公立医院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全面实行药品零差率,改革初期对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按2014年度的药品加成额核定,由省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以后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在综合考虑医院收支状况后,合理确定补偿额度。补偿经费主要由同级财政承担,由此形成的财力缺口,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第七条 各级财政要不断完善城市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对医院经常性收支缺口、基本建设、大型医疗设备购置和医疗信息化建设、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同时对公立医院债务化解给予必要支持。
第八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公立医院承担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服务成本予以补偿。
第九条 落实中(藏、蒙)医、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地方病、妇产、儿童医院及康复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支持医院加快发展,努力改善医疗服务条件,提升服务能力。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对公立医院收支运行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各级财政应综合考虑市(州)公立医院服务人口、功能定位、医疗服务能力、运行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院收支规模。充分发挥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的作用,推动医院精细化管理。加快建立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将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科学合理核定医院的人员工资、日常运转费用及设施维护等支出,努力压缩运行成本。
第十一条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公立医院收入结构,逐步提高业务收入中技术劳务型收入的比重,降低药品和卫生材料收入比重,确保公立医院良性发展。
第十二条 进一步推动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优化城市公立医院规划布局。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疗设备配备。对超出规模标准的公立医院,要采取综合措施逐步压缩床位,对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配备的大型医疗设备,由政府通过回购(剔除折旧)或无偿调拨等方式在区域间统筹调配。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市(州)公立医院绩效考评机制。合理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功能定位、职责履行、医保控费、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和社会满意度等指标。强化绩效目标日常跟踪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财政补偿、医保支付、工资总额等挂钩。具体绩效考评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注重考评结果应用。对公立医院的绩效考评结果分优、良、合格、差四个等级,凡评为合格以上的公立医院,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对其增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医院依据对医务人员考核结果进行分配。绩效结果评为差的,取消下年度财政补偿,并不得提取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 强化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市(州)公立医院内部考核奖励机制,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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