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时间:2015-09-06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政办〔2015〕12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改革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是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抑制药品流通领域腐败现象,缓解群众“看病贵”的重要环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制定的《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闽委发〔2015〕3号)中关于改革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办法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遵循“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改革目标,按照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有利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工作要求,坚持医药、医疗、医保“三医联动”,以采购环节为突破口,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以改革药品采购目录遴选机制为切入点,创新公立医院药品招标新模式,以建立药品医保支付新机制为抓手,激励公立医院进一步合理降低药品价格,努力达到保障药品质量和满足需求供给,有效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要求。

二、创新机制

(一)建立目录遴选新机制

1.坚持以省级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坚持“为用而采、按需而设”的原则,改革药品采购目录遴选自上而下的模式,采取定额、公示等办法,由各级医疗机构按临床治疗需要自下而上申报药品采购计划,省级药品采购机构以各医疗机构申报品种最大重合度为主,综合考虑实际需求,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省级采购目录。从药品采购目录形成的上下源头上,最大程度还原用药的真实性,促进医疗机构阳光采购。

2.按照医疗机构级别、类别设定采购药品的品规数量限额。各级医疗机构在规定的品规数量限额内,根据医院实际用药需求,通过院内广泛征集、集体研究、院内公示等程序确定采购计划并上报。各级医疗机构采购计划应在省级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上向全社会公开。医疗机构在同一采购周期内,采购的药品原则上应在计划范围内,确因需要必须调整目录的,应在省级采购入围目录和各自限定的品规限额范围内调整,并履行医疗机构内部相关程序和报批手续。

3.制定省级药品采购目录遴选办法,以各级医疗机构申报品种重合度为主要依据,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西药与中成药的合理比例、充分考虑国家基本药物、中药保护品种、急抢救药品、妇儿药品等实际用药的需要,合理编制省级药品采购目录。省级药品目录品种数控制在1800种以内,品规数控制在6000种左右。

(二)建立分类采购新机制

1.公开招标采购。根据上一年度药品采购金额,将占比排序前80%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按同通用名、同一给药途径归类纳入公开招标采购范围,其中有3家及以上企业生产并申报的药品通过“双信封”评审办法进行竞价采购,不足3家的按议价办法采购。同时,从公开招标采购目录中,选择部分常用的临床治疗必需药品,按照全省实际使用量,开展省级统一带量采购。

2.价格谈判采购。选择国家谈判目录外的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以及临床治疗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经谈判确定采购价格。

3.集中挂网采购。常用低价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以及暂不列入公开招标采购的药品实行集中挂网采购。

4.定点生产采购。常用基础输液等药品试行“统一价格、定点生产、挂网采购、直接结算”的方式进行挂网采购。

5.自行阳光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以上分类药品采购目录均应在省级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其中公开招标采购的药品确标后的目录,也应向社会公开。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依据省级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产生的药品入围价格,确定并公布药品销售价格。医疗机构按不高于公布的销售价格进行销售,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左右。

(三)建立医保支付新机制

1.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新标准。成立省医保联席会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药品集中采购实际产生的价格情况,自2016年起的每年12月份,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并予以公布,新标准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以2015年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价作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具体工作由省医改办牵头会同卫计、人社、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

2.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必须按月及时结算并建立周转金制度,可向定点医疗机构预拨付上一年度1个月平均额度的医疗费用作为周转金。

3.为更好地满足临床治疗需求,进一步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由医保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临床治疗必需以及省级药品采购情况,按规定适时适量调整我省医保、新农合乙类药品报销目录。

(四)建立集中结算新机制

医疗机构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开展药品采购统一结算账户试点工作,统一选择确定药款集中支付结算开户银行,开设药品集中支付结算账户,由银行提供相应药品周转金服务,医疗机构将药品货款缴存进结算账户,由结算账户按时向企业支付药品货款,确保药品货款及时支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纠正和防止医院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变相拖延付款时间的现象和行为。

(五)建立激励约束新机制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及省属医疗机构,按采购片区组成采购联合体或医院集团(联盟),通过带量议价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带量采购产生的低于医保支付价格的差价,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用于提高医务人员薪酬待遇,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由医改办牵头,组织卫计、财政、人社等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及奖励管理办法,并按年度对医疗机构药品成本控制情况及带量采购的成效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医疗机构实施奖励。

(六)建立监督管理新机制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实现省市县三级联动的药品采购服务监管机制。严格规范准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有序竞争。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1)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优先采购使用省内企业生产的药品品种。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疗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医院级别或等次等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2)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的公布、采购订单的下达以及药品货款的支付等流程一律在省级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完成,确保药品采购使用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3)坚持合理用药,建立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等重点药品监控制度,从严控制抗菌药物和营养类、辅助用药的使用;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强化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的培训和考核评估,发挥临床药师作用,促进合理用药。

2.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落实药品生产企业是供应配送责任主体的要求,加强考核督导和纠偏整改,建立生产经营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不能履约供货、配送的企业,将通过约谈、处罚直至清退等措施加强监管。鼓励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重点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供应。对配送率低、拒绝承担基层药品配送、屡犯不改的企业,取消中标、挂网、供货资格。医疗机构被迫使用其他企业替代药品,超支费用由原中标企业承担。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3.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建立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的诚信记录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逐步将医药购销领域诚信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过程监控,签订“阳光协议”。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启动前一个采购周期以来(以处理决定或判决时间为准),有涉及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查处的,列入不诚信记录,属于非法人行为的,取消其涉案产品在全省的申报、中标(入围)资格;属于法人行为的,取消其所有产品在全省的申报、中标(入围)资格,并自取消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在全省的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医疗机构2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

(七)建立采购平台新机制

1.省级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是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唯一的药品、耗材、设备采购服务平台。省级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要进一步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实现与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省医保信息系统、公立医院信息系统等对接,为各级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提高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管理、评价、统计分析、动态监管等能力。

2.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医院药品采购价格、数量、付款时间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配送到位率、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及时做好网上交易数据汇总和监测分析工作,合理运用差比价规则,测算各类药品市场平均价格,采集不同阶段药品采购价格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药品价格等信息,为各类药品采购提供支持。

3.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扩展升级省级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服务和监管功能,提高平台智能化水平,适应签订电子合同、在线支付结算、网上电子交易等新特点、新要求,为推进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款,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创造条件。

三、组织实施

(一)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协调和重大事项的审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各级政府对当地药品集中采购体制机制改革任务的落实负总责。

(二)省医改办牵头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成本控制情况进行考核和奖励;省卫计委负责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和履行采购合同,加强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管理,落实省级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建设,牵头推动药款集中支付结算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申报药品的资质证明文件进行审核把关,监督检查药品质量,确保临床用药安全;省人社厅负责医保目录的调整工作,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医保编码比照与对接相关工作;省经信委负责医药工业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推动省内定点生产企业落实生产任务;省财政厅负责安排药品集中采购所需必要的工作经费;省商务厅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组织遴选药品配送企业,制定完善药品配送管理办法;省工商局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药品集中采购不正当竞争和涉及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牵头落实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省物价局负责对入围药品价格进行审核,监督检查价格执行情况,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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