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时间:2014-12-12

京政办发〔2014〕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2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工作,近年来通过实施一系列改革措施,切实降低了药品价格,减轻了社会负担。完善医药产品集中采购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为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规范流通秩序,加强采购环节的公开透明,切实预防和遏制医药产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现就建立和完善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4〕30号)要求,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强化综合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的改革方向,并加强采购平台建设,完善价格信息和购销信息公开制度;坚持实施破除“以药补医”的综合措施,支持社会各方参与价格谈判,形成多方谈判、成果共享的格局;坚持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医药产品的行为,加强对采购全过程的综合监管,建立公立医疗机构用药评价体系;坚持质量、需求、价格相统一的采购原则,在保障临床需求基础上,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努力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主要措施

  (一)转变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在医药产品采购中的主体地位,鼓励供需双方通过谈判,形成市场主导的价格机制。强化政府有关部门在医药产品购销环节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制定政策措施,逐步完成从参与市场运行向规范市场秩序、从直接操作向监督评价的转变。不断健全政府管理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体系,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廉洁自律意识,建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二)加强采购平台建设。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列入阳光采购范围的产品实行全品种网上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医药产品阳光采购。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改造现有采购平台,完善各项功能,全面提高集中挂网、产品遴选、采购交易、信息公示、供应评价、统计分析、动态监管等方面的处理能力,面向社会、各级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综合服务;建立医药产品数据库,推动采购编码标准化,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三)提供市场信息服务。采购平台及时、准确发布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采购公告、医药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药品分类采购目录及经济技术标评审指标;收集公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成交价格及价格指数和其他省(区、市)集中采购交易价格,监测产品供应保障情况,为购销双方提供及时全面的市场信息服务,实现信息对称、理性选择、公开交易,引导形成市场合理价格。

  (四)完善信息公开机制。通过采购平台将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遴选条件、遴选结果、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向社会公布;同时将产品订购、到货验收等环节纳入采购平台系统,实时采购、实时监督,确保采购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患双方代表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营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医药市场健康发展。

  (五)鼓励多方参与谈判。鼓励医院管理部门、医保经办机构等各方参与医药产品采购价格谈判。在推进医保基金总额预付等改革措施框架下,调动公立医疗机构控制成本费用和价格的积极性,支持以隶属关系、区域合作、各种医联体等组成的采购共同体参加医药产品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实现量价挂钩,切实降低采购成本。

  (六)建立健全采购规范。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采购规则,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等机构的运行机制,完善产品遴选、竞价谈判等环节的工作机制。建立公立医疗机构主要领导不分管医药产品采购工作的机制。健全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加大对产品质量抽验频次,加强对不良事件监测力度,及时公布不良记录;对于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公立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采购其产品。

  (七)强化综合监督管理。完善医药产品采购、使用过程中的监测预警机制,重点跟踪监控公立医疗机构超常规使用的药品。充分发挥药师作用,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合理用药研究,逐步建立本市临床用药综合评价指标,并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评价体系。坚决制止购销双方网下采购,预防和遏制医药产品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对发生突出问题的医疗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分批次分步骤组织实施。统筹考虑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衔接,按照药品类别分批次完成本市药品阳光采购实施工作,并逐步将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纳入阳光采购范围,全面构建医药产品阳光采购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的原则,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阳光采购工作;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对购销双方和采购全过程的监督。

  (二)积极有序推进。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在统筹推进支付制度改革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协调联动,不断增强改革合力,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社会各方参与阳光采购的积极性,确保相关工作规范有序、平稳推进。

  (三)做好宣传引导。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市宣传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单位,积极向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实施医药产品阳光采购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解读、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凝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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