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调整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时间:2015-01-23

苏卫药政〔2015〕1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依据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构建现代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总体部署,为做好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保证临床用药需求,决定对2015年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申报工作作出调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采购计划原则。2015年我省将适时启动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并将于年内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线采购新一轮中标产品,为不影响2015年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的执行,决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4年申报过基本药物采购计划且继续采购的品种,直接沿用2014年的计划,不再另行组织申报。针对疾病谱变化和基层用药实际,确需调整药物品种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将调整过的采购目录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原则上调整使用的品种数不得超过本县(市、区)2014年采购目录品种数的5%。对调整的品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规定比例选择相应质量层次的药品,结合本单位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业务工作情况合理确定采购数量。

二、调整采购计划申报程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合理编制调整品种的采购计划,通过采购计划申报系统报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形成本辖区基本药物调整采购计划,通过采购计划申报系统上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形成各市基本药物调整采购计划,通过采购计划申报系统上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汇总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调整采购需求,结合2014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和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形成2015年度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具体计划,在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管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

三、有关工作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调整采购计划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查指导。审核汇总时要注意与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既往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比对,综合考虑疾病谱变化和业务量增长以及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等情况,力求估算准确,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需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调整采购计划编制申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肃工作纪律,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请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于2015年2月10日前将审核汇总的调整采购计划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药政处。

联系人:张宜启, 电话:025-83620522。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月23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