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卫医字(2015)38号】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医联体工作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时间:2015-04-10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自《北京市区域医疗联合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京卫医字〔2013182号)下发以来,各区县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区县实际,有效组织了实施。目前,各医联体均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双向转诊、预约挂号、专科帮扶、对口支援、人才培养、远程会诊、医疗质控、检查互认、健康讲座、慢病管理、信息化联通、管理机制建立等工作。第一、二阶段的医联体建立和推进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医务人员、患者及社会的广泛肯定。根据各级反馈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医联体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要强调政府主导和顶层设计的总体要求

医联体建设必须遵循政府主导的原则,做好顶层设计。各区县要把医联体建设工作,作为新的医疗制度加以推进。由区县政府统筹,根据辖区居民分布情况确定建立医联体的数量及分布。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应积极争取区县政府支持,主动与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医联体顺利运行。

(二)要按照就近就医和方便协作原则合理设置

各单位应从方便社区居民就近医疗的要求,把医联体工作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医疗卫生服务工程,结合实际稳步推进。对于距离核心医院较远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注重发挥社区就近二、三级医院的作用,或调整医联体设置布局,重新划分医联体覆盖区域,更好地方便医疗机构间的协作。

(三)要把社区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放在首位

医联体要把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作为首要和长期的任务目标,有效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通过到核心医院临床进修、参加复杂病例讨论等途径,让社区医务人员有机会看到更多病例,丰富临床实践经验、提高诊疗能力,从而改善社区医务人员自身价值体验,减少社区人才流失,为更好地开展分级诊疗工作打好基础。

(四)要按照全覆盖目标设置辖区内的医联体

对辖区居民服务全覆盖是医联体建设的最终目标。各区县医联体的建立,要以辖区居民为基本服务对象,实现医联体地域内居民医疗服务的全覆盖。要把推进医联体建设,做为提高全市人民身体健康水平的重要抓手抓紧抓好,为全市人民实现小康目标做出医疗卫生系统的贡献。

(五)要克服畏难情绪、本位主义和短期思想

在医联体推进过程中,会遇到一些可预知或不可预知的困难和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应按照逐级解决的办法进行克服或解决。尤其不能有畏难情绪,强调客观,上推下卸,裹足不前,更不能有本位主义和短期应付思想。

二、关于开展层级诊疗的有关问题

(一)社区用药

大医院应主动使用社区用药目录中的药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自身条件和居民用药需求,应在规定范围内尽可能多地配置药品。各医联体内部可逐步统一核心医院与社区的药品目录和品规,解决在核心医院所用药品回社区取不到的问题。

(二)转诊

对于受本级诊疗能力所限的患者,应根据病情,通过转诊预约服务(网络、电话、转诊单等形式)转到医联体内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经基层转诊的患者应享受优先就诊服务,吸引居民优先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促进形成区域医疗机构合理分工、分级诊疗,培养社区居民有序就医观念。有关医院要发挥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优势,逐步推进重点专科横向医联体建设。

(三)专家选派

核心医院或医联体内二级及以上合作医院应按下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需求选派专家,受帮扶医院应事先预约患者或统筹安排,避免专家资源浪费。要发挥专家带教、帮扶作用,而不是把上级医院的专家当作普通医生使用。各区县应积极争取财政投入,对专家出诊、会诊、带教等给予劳务补偿。

(四)提升社区医疗服务能力

解决好社区医疗服务能力弱化,回答百姓病看不好,药拿不着,我去社区干什么之所问,是当前医联体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各区县应充分发挥政府全额保障的优势,研究解决调动社区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服务积极性和有效提升服务能力的问题。

(五)探索协同调整医疗保障政策

鼓励各涉农区县充分发挥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优势,在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可控的基础上,通过支付方式改革、调整补偿政策等措施,引导居民逐步建立社区首诊、层级转诊的就医理念。鼓励有条件的区县通过采取有效提高转诊患者报销比例、降低或取消起付线等措施对参合患者就医行为进行引导。

三、关于互认及协作等问题

(一)整合检查医疗资源

目前,一些区县通过对影像、检验等资源的整合,按需求成立多个影像、检验等中心,由具有诊断资质的医师作出诊断报告,即减少了社区医生的压力,又使医疗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是推进医联体工作的一项有效措施,应继续推进。

(二)检查互认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影像、检验互认工作由市有关医疗质控中心负责。各医联体内的互认,可根据合作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检查的项目和能力,由具有室内质控、室间质评能力的二、三级医院进行质控,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互认。

(三)医联体关系与其他联合关系

建立医联体应由区县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居民分布和医疗机构情况确定。各医疗机构与医联体外其他机构的关系应按照尊重历史,就近方便、双方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已明确过的对口支援、协作与帮扶、转诊预约等关系不变。

(四)医联体内医师执业

经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批准建立并签约正式成为医联体后,医联体内由机构派出的医师,可到合作医院或核心医院出诊或进修,具体由各区县根据情况作出规定。个人申请在医联体内机构办理多点执业的,应优先批准。

(五)加强宣传

各区县、各医联体内的医疗机构均应开展医联体的宣传告知工作,让辖区百姓知道医联体的运行模式及为患者服务的特点。可通过街道、社区等管理部门加强宣传。

(六)分工协作

应完善体系内各项工作制度,尽快建立健全医联体内协调机制。医联体内各成员单位应有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加强医联体内机构间联系,突破常规行政隶属关系,促进医联体业务工作顺畅开展。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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