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办发〔2011〕20号】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的通知(中保办发〔2011〕20号)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11-11-02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中药品种保护申报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技术审评工作效率,保证《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7号)文件的实施,结合技术审评工作实际情况,现对57号文件中的附件2《中药品种保护申报资料项目》予以说明,请有关单位参照《中药品种保护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见附件)对中药品种保护资料进行规范及申报。并请申请企业在收到中药品种保护受理通知书10日内,登录我会网站www.zybh.gov.cn首页,将申报品种现行药品标准的电子版提交至我会,以便于开展技术审评工作。

本通知自20121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药品种保护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中药品种保护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

一、申报资料项目

(一)《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表》

(二)证明性文件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初次保护申请企业还应提供其为原研企业的相关证明资料。

2.《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3.现行国家药品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实样。

4.专利权属状态说明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申请保护依据与理由综述

(四)医学相关资料

1.批准上市前研究资料。

2.批准上市后研究资料。

(五)药学相关资料

1.批准上市前研究资料。

2.批准上市后研究资料。

(六)药理毒理相关资料

1.批准上市前研究资料。

2.批准上市后研究资料。

(七)拟改进提高计划与实施方案

二、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一)《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表》

要求表内项目填写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企业名称、药品名称、批准文号、剂型、规格等项目,应与有效批准证明文件一致。

在“生产与质量管理情况”栏目除说明生产与质量管理情况外,还应注明与申报品种相关的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的名称、型号及制造企业名称等。

(二)证明性文件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1)现行生产批准证明文件或变更的有效文件(复印件);

2)同一品种,多种规格,可按一个品种申请保护,并附相应的批准证明文件;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后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应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新企业名称核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批复文件。

2.《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1)《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应与申请企业名称一致,有效期在规定的时限内,生产范围包含申报品种的剂型;

2)申报品种相应剂型的GMP证书(复印件),有效期在规定的时限内。

3.现行国家药品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实样。执行新药正式标准或修订质量标准的,应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其所附药品质量标准。

4.专利权属状态说明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1)申请中药保护的企业应当对所申请保护的品种,提供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并保证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同时说明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情况;

2)如申请品种涉及专利,应附专利证书、专利权利要求书和专利说明书等。

5.申报初次保护的品种,如果申报品种有多家企业生产的,首家提出申请的企业应提供原研相关证明资料,如:新药证书、新药技术转让有关批准证明文件或申请企业关于原研的声明(附原始生产批件)等。

(三)申请保护依据与理由综述

综述资料包括申报品种临床、药理毒理和药学等内容的概述,并说明所适用《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条款及申请级别的理由。应注意突出与同类品种比较的优势和特色。申请延长保护期品种还应总结保护期内已经完成的工作情况。

(四)医学相关资料

1.批准上市前研究资料,包括临床试验单位资质及证明材料、临床试验方案、对照药使用说明书、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等。

1)申请同品种保护的,如批准上市前未进行临床研究,应说明相关情况。

2)申请延长保护期的,可不提交批准上市前研究资料。

2.批准上市后研究资料,包括有关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出具的《不良反应检索报告》、注册批件提出要求的完成情况、上市后开展的医学研究资料及企业认为能够证明其可保性的其它医学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等。

1)注射剂及要求提供毒性试验研究资料的品种(指导原则3.10)应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出具的《不良反应检索报告》。

2)上市后重新进行临床研究的,还应提供临床试验单位资质及证明材料、临床试验方案、对照药选择依据及其使用说明书、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包括各试验单位小结)等。

3)申请同品种保护的,可使用在首家品种保护公告前已完成的医学相关资料(包括文献资料)进行申报,必要时可说明相关情况。

4)延长保护期品种重点提交能证明品种对主治的疾病、证候或症状较同类品种有显著的临床疗效优势的研究资料,及保护期内按《改进意见与有关要求》所完成的临床研究资料。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可针对初次保护安全性评价结果及品种自身特点进行。

(五)药学相关资料

1.批准上市前研究资料,包括原料来源及质量标准、制剂工艺研究及制剂质量标准研究等相关资料。

1)原料法定标准;多基原药材应明确所使用的药材基原,主要药味的产地或供货渠道应有相关证明文件;注射剂原料应提供基原固定和产地固定相关研究资料及证明文件。如处方中含有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的药味,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性文件。

以中药饮片投料的应提供炮制方法及标准,直接购买中药饮片的,还应明确生产企业及供货渠道。

2)详细的生产工艺(原料前处理、提取、纯化、浓缩、干燥、制剂成型等全过程)、主要工艺参数及质量控制指标、工艺流程图和工艺研究资料,并提供工艺过程中主要环节所采取的质量保障措施。

3)制剂质量标准及其研究过程相关资料。

2.批准上市后研究资料,包括质量标准执行情况、注册批件提出要求的完成情况、上市后开展的药学研究工作情况及企业认为能够证明其可保性的其它药学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等。

1)申报保护时,其原料法定标准与批准上市前不一致的,应提供最新标准;药品标准中无明确的提取次数、提取时间、提取温度,或无辅料种类、用量的,应有对该品种工艺条件、工艺参数等进行研究的资料。

2)申报品种由多家企业生产的,若质量标准不能有效控制产品质量的,应有提高并统一质量标准。

3)单味药制剂还应有该药味的现代研究综述,以证实其主要药效成分及质量控制指标具有专属性。

4)近三年企业质量检验情况汇总表及省级药品检验机构的三批检验报告,以说明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5)同品种如采用试行标准,应提供该品种标准转正进展情况的说明。

6)延长保护期品种重点提交保护期内按改进意见与有关要求所完成的相关研究资料,及在药学方面较保护前有明显改进与提高的其他相关研究资料。如:生产用药材和饮片基原明确和固定产地依据;生产工艺关键环节及技术参数明确说明;修订提高质量标准的应有按国家药品标准修订程序完成标准修订工作的证明等。

(六)药理毒理相关资料

1.批准上市前研究资料

1)申请同品种保护的,如批准上市前未进行药理毒理研究,应说明相关情况。

2)申请延长保护期的,可不提交批准上市前研究资料。

2.批准上市后研究资料,包括注册批件提出要求的完成情况等。

1)处方中含有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药味,含有重金属的药味,毒性药材(系列入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毒性中药材),其他毒性药材日服用剂量超过药典标准,炮制品或生品的使用与传统用法不符以及临床或文献报道有安全性隐患药味的品种,应提供试验资料证实其用药安全性。

2)对于长期服用或超过现行《中国药典》中每日使用剂量的含有罂粟壳等麻醉药品的制剂,应有成瘾性评价相关资料。

3)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应有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间药效、毒理相互影响(增效、减毒或互补作用)的比较性研究资料。

4)延长保护期品种重点提交保护期内按改进意见与有关要求所完成的研究资料,及在药理毒理方面较保护前有明显改进与提高的研究资料,如:进一步证明品种有效性或作用机理、安全性等相关资料。

5)中药注射剂安全性研究应提供试验室资质证明。

(七)拟改进提高计划与实施方案

结合申报品种已有的研究情况,提交针对品种特点的改进提高计划及详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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