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批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所涉同品种申请保护事宜的通告

来源: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发布时间:2013-10-2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96发布了《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2号)》(201329号),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关首家保护品种的同品种生产企业应在保护公告发布后六个月内,按规定程序提出同品种保护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停止生产;若继续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中止其批准文号效力,并按《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现将《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2号)》(201329号)中的首家保护品种名单,以及该品种的同品种保护申请受理截止日期通告如下: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批首家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名单:连花清瘟胶囊、乌杞调脂口服液、消丸、芪明颗粒、益肾壮阳膏、参一胶囊

2.该批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同品种保护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201436

请有关中药生产企业抓紧办理同品种保护申请事宜,对放弃同品种保护申请的,企业应提前做好停止生产的准备,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特此通告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2013年10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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