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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政策法规
  • 30
    2015.07

    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基金扣减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文件甘卫发〔2015〕314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基金扣减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现将《甘肃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基金扣减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2015年7月30日甘肃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基金扣减办法第

  • 30
    2015.07

    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操作办法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办财务发〔2015〕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有关要求,推动县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规范县级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根据《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

  • 30
    2015.07

    关于“甲钴胺注射液”国家标准草案的再次公示     我委拟制定"甲钴胺注射液"国家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并拟收入药典,现再次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自上网之日起三个月。该标准适用于生产该品种的所有企业,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复核。若有异议,请来函与我委

  • 30
    2015.07

    关于珍珠明目滴眼液标准修订的公示     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药品生产企业对珍珠明目滴眼液标准增修订内容的关注、重视和参与把关,现就该品种的增修订情况予以公示,标准公示日期三个月。请相关单位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附相关说明及

  • 29
    2015.07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确保我省自查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局制定了我省药物临床数据自查核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9
    2015.07

    关于明确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5〕68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做好居民大病保险补偿结算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8号)精神,现就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明确如下:一、列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住院(含当地规定的门诊慢性病或门诊大病)个人首先自付的药品费用。二、《

  • 28
    2015.0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大病保险试点以来,推动了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促进了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有力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为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

  • 27
    2015.07

    关于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诊察费价格的指导意见 各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改办: 为理顺省、市、县三级公立医院诊察费比价关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

  • 27
    2015.07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属各医院,兰州大学第一、第二医院,兰州石化总医院:   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和中央巡视工作要求,深入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

  • 27
    2015.07

    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安徽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皖卫政法〔2015〕19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安徽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皖卫政法〔2015〕19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安徽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安徽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2.《安徽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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