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三问药品价格改革

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15-05-08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

    《通知》规定,除麻醉、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和最高零售价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

    围绕药品价格改革的有关话题,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专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司长许昆林。


一问:是否意味着政府完全放开药价管理?


    “我国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药价的监管。”许昆林指出,有关部门将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采取综合监管措施,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一是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充分调动多方参与积极性,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

    二是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医保部门要研究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合理确定采购价格。

    三是加强医疗行为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强化医药费用控制。

    四是强化价格行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重点监测竞争不充分药品的价格行为,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问:药品价格会不会大幅上涨?


    《通知》强调,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两只手”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将保持基本稳定,但不排除部分药品价格因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会有所变动。”许昆林指出,总体上看,由于有招标采购和医保控费机制的综合制约,加之对市场交易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强化,将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因此,绝大部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不会异常上涨。

    同时,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对市场交易价格将发挥较强的引导作用,特别是加强医保和招标采购政策衔接,将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经过几轮调整后,就可以反映市场的真实情况,使药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

    “按照‘统筹考虑、稳步推进’的要求,《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同时提出了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和价格行为监管的具体措施,以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进一步减轻患者费用负担。”许昆林表示。


三问:政府如何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


    许昆林指出,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价格主管部门将重点做好5个方面工作。

    一是研究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指导生产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二是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引导药商和群众预期。

    三是开展专项调查,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类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

    四是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58全国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

    五是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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