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财〔2014〕1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供应办法》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式样标准》的通知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时间:2014-02-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统一着装。现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供应办法》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式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着统一制式服装是工作需要,不是福利待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着装标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着装人员加强教育,认真检查着装风纪。按规定着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着装风纪,保持制式服装整洁,标志佩戴齐全。
第一条 凡在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乡的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穿着统一制式服装,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着装。
第二条 执法服装,包括:春秋服、夏服、冬服、防寒服四类以及帽子。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纽扣和领带。
第三条 春秋服、冬服:春秋服、冬服均为毛涤混纺面料,上衣为小翻领西服式样,单排三粒扣,两个暗口袋;西裤为简裤。
第四条 执法服装
第五条 帽子
第六条 执法标志 第七条 服装面料的采购、加工及标志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执法服装及标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执法服装的式样、标志、面料、供应标准等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负责,执法服装及标志的采购、制作、配发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配发执法服装及标志,不得擅自改变服装式样、标志、颜色,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
第十条 工作变动时的着装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服装制作所需经费,由个人负担工料费的30%,其余70%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
气候区域划分
第十三条
因气候特殊,个别省不同地区的气候温差较大,执法服装的换发年限如需调整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附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
制式服装及标志式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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