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科〔2013〕267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认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沈阳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时间:2013-12-3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沈阳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20131028日至2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家组对你中心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认可你中心医用成像磁共振设备主要图像质量参数的测定等45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见附件)检测资格,有效期5年。


  附件:医疗器械检测资格认可范围及限制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1230

食药监科〔2013267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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