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疾控函〔2014〕22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自查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时间:2014-0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3-24
国卫办疾控函〔2014〕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近年来,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大学校结核病防控力度,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教育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全国学校结核病防控自查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真组织学习《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10〕133号),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切实控制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的发生。现将自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1.寄宿制普通高中(包括完全中学)、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
2.各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疾控机构(结防机构)和结核病定点医院;各县另选择一家综合性医院。
3.各省可根据情况自行增加自查的学校和医疗机构。
二、自查内容
学校、疾控机构(结防机构)、定点医院和综合性医院、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自查工作分别按照附件1的要求进行。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省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自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地市和县级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自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落实各自系统的自查工作。
(二)组织自查。各级各类机构要认真对照《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开展自查,并填写自查表。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环节,要及时整改完善。
(三)资料上报。各级疾控机构(结防机构)负责本地各类机构自查表的收集汇总和报告(相关表格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疾病防控栏目中下载,网址:http://www.nhfpc.gov.cn/jkj/index.shtml)。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2014年4月30日前,将自查汇总表(附件2)和自查总结报告,加盖省级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疾控处和教育厅(教委)体卫艺处公章后上报。
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联系人:刘海涛
电话:010-68792556,68791805
传真:010-68791806
邮箱:tbmoh@126.com
教育部体卫艺司联系人:柴海鹰
电话/传真:010-66096150
邮箱:wsyjkjyc@moe.edu.cn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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