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医函〔2013〕46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体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时间:2013-1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12-17
一、起草背景
做好困难群体医疗救治工作意义重大。近年来,国家逐步建立健全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障(保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等,针对困难群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已初步形成。但由于相关体制机制还不完善、群众对相关政策知晓率低等原因,医疗保障体系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导致群众因经济原因放弃治疗或自行治疗的极端案例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后果。做好困难群体的医疗救治工作,是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二、起草原则
(一)与现有医疗保障相关规定、要求做好衔接。针对相关政策群众知晓率低的问题,《通知》列出了关于医疗保障的主要政策性文件,并提出加强学习与宣传的要求。
(二)主要对医疗机构作出要求。结合我委职责,主要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困难群体的诊疗活动提出工作要求。
三、主要内容
《通知》结合现有工作要求和临床工作实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一)做好相关政策学习宣传和落实。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要求,于2013年年底前制订相关实施细则。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发〔2013〕94号)及当地有关文件的学习,医务人员要掌握困难群众的保障待遇、申报程序等政策要求,并指导、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二)做好急危重症经济困难患者的救治工作。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推诿或拖延患急危重症的困难群众的治疗。
(三)加强诊疗活动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在对困难群众实施诊疗时,应当按照相关诊疗规范、临床路径等,规范诊疗行为,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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