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卫计监督〔2014〕6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做好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深入巩固阶段工作的通知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发布时间:2014-03-19
2014年03月31日 来源: 青卫监督(2014)14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计生委)、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军分区、武警支队:
为贯彻落实国家6部委《关于做好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巩固阶段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16号)精神,按照我省5部门制定的《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青卫法监〔2013〕5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做好我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巩固阶段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我省实施方案要求,认真扎实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总结集中整治阶段工作,分析梳理问题,交流经验,以城乡结合部、居民小区、农牧区、集贸市场等为重点环节和地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以养生保健为名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严肃查处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出租承包科室、违法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外国医师来华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等行医行为,并将集中整治阶段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作为工作重点,下大力气,坚决查处,不留死角。要强化社会监督,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探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做到投诉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形成对非法行医露头就打的常态,坚决防止反弹。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职到位,对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省、市(州)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全省、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的督查和指导,督促各地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工作。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强化对工作推进慢、措施不力、投诉举报集中地区的督查,加强对重大案件的挂牌督办,推动工作落实。
二、协作配合,完善综合整治工作机制
各地、各单位要继续完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部门间信息通报。各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本系统各项工作,加强部门联动,经常性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查办案件,形成综合整治的强大声势,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各级卫生计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打击刑事犯罪力度;在查处无证行医案件中发现处方药、麻醉药等药品时,要及时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追溯来源,依法处理,斩断无证行医的非法药品来源;要加强军地协调配合,特别是对于涉嫌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的,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要统一行动,齐抓共管,确保查处到位;加强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构的协作,形成打击“两非”的合力;加强与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沟通协调,指导协会学会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切实增强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鼓励开展依法执业承诺,强化行业自律。各级卫生计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内部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范围以及监督执法等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示,监督执法结果要与日常医疗管理工作相衔接。
三、强化宣传,形成群防群控有利局面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与当地党委宣传部门沟通协作,协调配合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加大宣传引导和信息公开力度,利用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形式,及时发布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坚持正面宣传报道,为专项行动深入巩固阶段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建立健全非法行医案件公布制度,选取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例,定期进行公开曝光,在社会上形成有效的震慑。同时,做好舆情收集工作,妥善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制作动画片、海报和折页等宣传材料(不统一印发,电子版在其官方网站“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专题区下载),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针对城市、农村、工地、学校等不同区域,以及老人、学生、女性、流动人口等不同人群,开展丰富多样的科普宣传,揭示各类非法行医的危害,告知辨识方法和投诉举报途径,引导公众自觉抵制非法行医,积极反映案件线索,形成群防群控的有利局面。要认真开展专项行动群众评议,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加以整改,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四、标本兼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各地、各单位要坚持疏堵结合,打建并举的原则,继续深化医改,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加快发展社会办医,鼓励社会资本到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区等医疗资源缺乏地区办医,积极解决流动人口的医保异地报销问题。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培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方便人民群众特别是流动人口看病就医。加快完善地方卫生计生法规和标准体系,努力推动地方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严格医疗机构许可,推动医疗机构信息公示,促进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同时,要认真落实我委转发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要求,加强综合监督体系建设,完善基层综合监督网络,强化监督职能,丰富监督手段,完善保障条件,提高监督能力,锤炼一支高素质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队伍。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计生委)、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军分区、武警支队、省卫生监督所要及时收集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本管辖范围专项行动深入巩固阶段有关工作信息,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向省卫生计生委报送季度工作进展报告和汇总表(详见青卫法监〔2013〕56号附件),9月1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汇总表。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 郭金先
电话:0971-8244537
传真:0971-8246027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公安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军区后勤部
武警青海省总队后勤部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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