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关于取消证照过期的高值耗材配送企业配送资格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时间:2016-09-21

各高值耗材配送企业:

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管理与考核办法》(辽卫发〔2015〕67号)的要求,对耗材的配送企业库进行动态管理,我中心分别于2016年6月17日和2016年7月26日发布公告提醒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已过期的配送企业及时补充资料,截至目前,仍有部分企业的证照已过期且没有到我中心补充资料(详见附表)。现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取消附表中证照已过期配送企业的配送资格,待企业资料补交完整后再予恢复配送资格。

特此通知。


附表: 取消配送资格的高值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名单.xls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