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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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政策法规
  • 16
    2020.09

    关于《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答记者问 8月28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针对有关问题,国家医疗保障局价格招采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1.问:请介绍一下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目的和意义?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治理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要求加强政策和管理协同,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而医药领域给予回扣

  • 09
    2020.09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健全药品阳光挂网规范及价格预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0〕82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根据《关于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20〕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我省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执行药品阳光采购政策,并已分期发布阳光挂网药品。随着阳光采购工作推进,为进一步引导相关企业规范挂网,深入推进药品阳光采购工作,经研究,对药品阳光挂网及价格预警有关工作

  • 28
    2020.08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医药领域给予回扣、垄断控销等行为造成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加重人民就医负担,侵害群众切身利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进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药

  • 26
    2020.08

    关于开展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维护工作的通知

  • 18
    2020.08

    国家药监局关于批准注册102个医疗器械产品公告(2020年7月)(2020年第90号) 2020年7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102个。其中,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73个,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11个,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17个,港澳台医疗器械产品1个(具体产品见附件)。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90号公告附件.doc国家药监局2020年8月18日

  • 18
    2020.08

    国家药监局关于注销7个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公告(2020年第91号) 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根据企业申请,现注销天新福(北京)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以下7个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一、天新福(北京)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3个产品:髋关节假体(钴铬钼),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53462156;脊柱固定钉板系统,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63462097;椎间融合器,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63462098。  二、上海曹杨医药用品厂的2个产品:

  • 05
    2020.08

    国家药监局:已批准35个企业44个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 5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药监局器械注册师稽察专员王兰明透露,截止到目前,国家药监局已经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审查批准了35个企业的44个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其中包括核酸检测试剂23个,在这23个当中,有7家企业的7个产品是核酸快检试剂。王兰明指出,检测试剂在这次新冠疫情防控当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自疫情发生以来,国家药监局把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的应急审批工作作为第一要务,迅速启动了医疗

  • 23
    2020.07

    国家药监局关于注销医疗器械证书的公告(2020年第87号) 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企业申请,现注销广州市丰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73401114产品名称:乙型肝炎病毒e抗体检测试剂盒(时间分辨荧光免疫法)、国械注准20173401115产品名称: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检测试剂盒(时间分辨荧光免疫法)、国械注准20173401116产品名称:乙型肝炎病毒e抗原检测试剂盒(时间分辨荧光免疫法)共3个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 16
    2020.0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7/23/content_5529417.htm

  • 09
    2020.07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药监综械注〔202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统一对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认识,切实推进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规范、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维护强制性行业标准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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