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药品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发布时间:2015-10-30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计生局,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

    根据省医改办《关于完善县域药品“三统一”配送管理的通知》(陕医改办〔2014〕10号)精神,结合全省县域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关系调整工作进展和新的配送模式运行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县域药品配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配送企业考核管理机制

    (一)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对县域药品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机制,重点围绕配送率、品规入库率、配送及时率、配送数量满足率、品规仓储率、服务质量、服务信誉、储运条件、资金状况、内部管理等内容,制定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任务,细化标准,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开展配送企业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

    (二)考核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标准,规范程序,确保质量,要以考促管,逐步形成配送工作良性竞争格局。

    (三)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配送企业日常配送情况,及时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对配送工作进行服务评价。

    (四)各地要对考核和服务评价进行量化评分、综合排名,充分利用好考核和服务评价结果,形成能进能出的配送竞争机制,对排名靠后的药品配送企业,通过约谈警告、通报等方式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县域药品配送资格。

    (五)配送企业对公布的考核和服务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县(区)卫生计生部门提出申诉,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核实答复。

 二、规范完善配送企业动态调整机制

    (一)配送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药品“三统一”有关规定,或考核被淘汰的,取消配送资格,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应逐级报备,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在采购平台及时调整配送企业相应信息。

    (二)配送企业确因自身原因主动申请退出的,须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并逐级报备,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在采购平台调整企业相应信息。

    (三)配送企业因兼并重组需在采购平台更名的,由企业向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须提供工商、药监部门的相关证明资料,经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审核后予以办理。企业须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医疗卫生机构,同时由医疗卫生机构逐级报备卫生计生部门。

    (四)配送企业在合同期内因自身原因退出或考核淘汰,其配送资格不得转让。

      (五)配送企业因资格被取消、淘汰或自行退出,医疗机构确需补充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陕医改办〔201410号文件要求组织实施,确保配送工作的连续性。

  三、切实加强药品配送工作监督管理

    药品统一配送是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完善全省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县域药品配送管理,加大监督检查,查处配送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药品配送质量和效率,切实满足群众用药需求。新的配送关系调整运行后仍不能有效推进工作的,将对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主管部门和配送企业进行约谈问责。对配送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监管部门责任。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与我委联系,共同协商解决,推进工作规范落实。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10月30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