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科便函〔2014〕49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征求《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时间:2014-05-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配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顺利实施,根据《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和总局三定关于拟订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并监督实施的职能要求,我司组织起草了《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讨论,汇总有关意见并书面反馈我司。其他单位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反馈我司。意见反馈时间截止至2014627日。

  联 系 人:许慧雯,曹晨光
  联系电话:010-55602456, 55601638
  传  真:010-55602456
  电子邮箱:kbsjyc@cfda.gov.cn


  附件:《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和标准司
                            2014527

食药监科便函[2014]49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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