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法制发〔2013〕4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第七届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时间:2014-0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1-03

国卫法制发〔2013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各标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及成员所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标准工作,完善卫生标准体系,第七届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正式成立,下设信息、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营养、病媒生物控制、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服务、医院感染控制、护理、临床检验、血液、消毒等17个标准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名单另行发文通知)。本届委员会任期5年。

 

附件:各标准专业委员会主要标准工作范围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
1218


各标准专业委员会主要标准工作范围

一、信息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卫生计生领域有关数据、技术、安全、管理及数字设备等信息标准。

二、传染病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传染病诊断、治疗、预防、控制、监测预警及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传染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测与生物安全等卫生标准。

三、寄生虫病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寄生虫病诊断、治疗、预防、控制、监测与评价、病原检测技术及生物实验安全等卫生标准。

四、地方病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地方病诊断、治疗、预防、控制、监测与评价、病区判定、致病因素的检测方法等卫生标准。

五、营养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人体营养、膳食营养指导与干预、食物营养和营养方法学等卫生标准。

六、病媒生物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病媒生物抗药性检测、病媒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不同环境和不同行业病媒生物控制技术、病媒生物控制效果评估、病媒生物控制药械效果测定及评估等卫生标准。

七、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工作场所职业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生物接触限值以及相应检测方法标准,职业防护、危害预防控制及应急响应标准,职业病名单和分类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职业病诊断技术规范和指南等卫生标准。

八、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辐射防护、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准备与响应、辐射检测规范与监测方法、剂量估算方法、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防护设施与防护器材以及放射卫生管理标准,放射性疾病诊断与治疗、远后效应医学随访、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处置、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等卫生标准。

九、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污染健康影响与健康损害判定、室内环境卫生等卫生标准。

十、学校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学校建筑设计及教学设施卫生标准,学校生活服务设施卫生标准,学校家具、教具及学生用品卫生标准,教育过程卫生标准,儿童少年健康检查与管理规范,健康教育规程等卫生标准。

十一、医疗机构管理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医疗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组织规模、结构、标识,医疗机构设备、设施及人员配置,医用设备的安全使用等卫生标准。

十二、医疗服务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医疗服务相关的质量、安全、服务、技术、绩效等相关标准,以及合理用药、医务人员执业等卫生标准。

十三、临床检验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临床实验室管理(质量、安全、信息等)、临床检验技术(参考系统、参考区间、重要常规检验等)和检验项目临床应用等相关标准。

十四、血液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血站组织管理、设备、设施及人员配置,无偿献血招募及献血服务,无偿献血和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血液采集与制备、血液保存与运输和临床用血供应,血液安全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等技术标准。

十五、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与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的管理、评价、预防技术卫生标准。

十六、护理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护理服务相关管理、服务行为、技术及评价规范和标准。

十七、消毒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消毒相关产品卫生标准、消毒效果评价方法标准、现场消毒操作应用规范及相关基础标准等卫生标准。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