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秩函[2012]287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铬超标药用胶囊查处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时间:2012-05-16
【发布单位】商务部 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秩函[2012]287号
【发布日期】2012-04-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期,新闻媒体曝光了铬超标药用胶囊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迅速行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目前已成立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监察、卫生、质检等部门参加的密切合作、配合办案的工作机制。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等各项应对工作,引导药品流通企业按规定处理涉案药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结合职能做好配合工作
铬超标药用胶囊事件,社会波及面大,舆论关注度高,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商务为民的要求,充分认识处理此次事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商务部门对药品流通行业的管理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发挥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牵头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正面引导,落实国家各项法律规定,确保药品流通行业经营管理秩序不乱、落实工作要求到位、安全保障水平提升。
二、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向行业通报工作进展
目前,食品药品监管局已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对所有涉案药品实行下架;卫生部已要求所有医疗机构停止使用、封存涉案药品;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和质检部门正在对全部药用明胶生产企业和药用胶囊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检验,对胶囊剂药品进行大批量抽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向当地药品流通行业协会和企业通报最新工作进展情况。
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要发挥各级药品流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全面组织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各项规定,严格检查胶囊剂药品的索证索票、安全检查与养护、出入库管理等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胶囊剂药品各品种品规的自查自纠。对已公布的涉案药品做到立即停止销售,不漏一品一规;对发现除涉案药品以外的可疑胶囊剂药品的,要及时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要坚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停止向医疗机构和消费者销售、封存涉案药品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密切关注事件动态,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要认真调查了解药品流通行业对有关工作部署和查处意见的反映,及时向药品流通企业阐明政策。有关重要情况应向商务部(市场秩序司)报告。
特此通知
商务部 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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