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产品注册证有效期问题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04-05-24

京医药招字[2004]第084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药品招标代理公司对参加2004年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产品资格证明文件审核中,发现部分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不能涵盖2004年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的采购周期。为保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现就此类产品注册证有效期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注册证有效期在2004年7月31日前到期的产品

  1、 企业在5月25日17时前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该产品的"注册申报受理通知书",加盖企业公章递交至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经药品招标代理公司审核合格,产品准予参加投标。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文件的产品,不能参加投标。

  2、 企业在6月30日17时前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正式注册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递交至采购中心。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照规定提交文件的产品,取消该产品的中标候选资格,由招标人根据《2004年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中"评标和议价办法"的有关规定,递补中标候选品种。

  二、 注册证的有效期在2004年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采购周期中到期的产品

  采购中心将在采购中心网站"相关信息"栏目中公布该部分产品的注册证有效期。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政府部门对注册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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