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递交检验试剂产品新注册证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04-06-09

各检验试剂中标企业: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划归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3〕140号)之规定:根据《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实施分类管理的公告》(国药监办〔2002〕324号)第六条:“国内按药品申报并已获得批准文号的体外诊断试剂,按上述分类原则如应划归医疗器械管理的,须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医疗器械注册的申报工作”。这些划归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在2003年12月31前按医疗器械准产注册程序申报注册。2004年7月1日起不再按原药品批准文号上市销售、使用。

    根据要求,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议价)采购中中标的试剂生产经营企业应在2004年6月31日前将按上述分类原则重新注册的产品注册证及制造认可表递交至广东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逾期按有关规定取消中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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