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解读

来源:省卫生计生委发布时间:2016-08-12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服务业委、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省政府采购中心联合印发了《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6月1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对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不断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了《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经过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服务业委、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省政府采购中心等相关厅(委)会商,并广泛征求全省卫生计生系统、专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意见,形成了《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实施方案》。

二、该方案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总体制度框架的关系和定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要求,辽宁省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计划制定出台1个总方案—《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1个子方案—《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2个配套方案—《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管理和考核办法》和《辽宁省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与考核办法》。

本方案为《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子方案,未尽事宜将在相关方案中统一做出规定。

三、直接挂网采购的工作目标与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指导,公开透明;一个平台,上下联动;统一规范,全程监管等基本原则。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落实分类采购,构建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坚持政府指导,强化市场机制,逐步确立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主体地位,落实主体责任;保证药品的市场供应和临床需求,方便各级医疗机构上下级转诊用药衔接;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行为,禁止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之风。

四、该方案的适用范围

全省县及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从适用范围上由公立医院拓展到民营医疗机构和纳入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五、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品种范围与目录制定原则

结合我省疾病谱、常见病和多发病临床用药需求,由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医疗机构进行申报,经过汇总分析、社会公示后形成《辽宁省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目录》。

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公布的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遴选原则和示范药品,满足防治需求。

急(抢)救药品: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公布的急(抢)救药品遴选原则和示范药品,按照急(抢)救必需、安全有效、中西药并重、个人和医保可承受的原则确定。

基础输液:包括氯化钠注射液(0.9%)、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0.9%氯化钠)、葡萄糖注射液(5%、10%)的大于等于50ml的产品。

常用低价药品:纳入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低价药清单的药品。

短缺药品: 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必需药品供应保障中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包括用量不确定、价格低廉、企业不常生产和经常性供应短缺的药品等。

临床需求新批准上市药品:对于上一轮药品集中采购需求目录公布后,国家药品行政主管部门新批准上市,且其通用名、剂型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药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根据疾病防治需要和医疗机构需求编制。

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根据上一年度全省药品采购金额中各类药品品规采购百分比排序,占比排序之和低于20%的药品。

药品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一次。

六、建立短缺药品预警系统,强化短缺药品管理

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立短缺药品预警系统,同时在全省选择若干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点面结合,强化短缺药品日常监测和供应。同时把血液制品一并纳入直接挂网采购范围。

七、鼓励创新为新批准上市药品打开快捷通道

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尽快应用,对于上一轮药品集中采购需求目录公布后,国家药品行政主管部门新批准上市,且其通用名、剂型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药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根据疾病防治需要和医疗机构需求编制,面向全省医疗机构直接挂网采购。

八、建立辽宁省直接挂网采购药品信息库并实行全程信息公开

方案规定,只有通过资质审核入库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才能获得在我省直接挂网、议价和销售的资格。包括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短缺药品、临床需求新批准上市药品以及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等药品清单、价格、参考价以及生产企业资质、产品注册等信息,以及各地联合议定价格信息等面向医疗机构、生产和配送企业、相关机构和社会公开。

九、明确采购主体与联合议价

方案适用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为采购主体。

为了减轻企业和医疗机构负担,实行以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联合议价。市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本地区直接挂网采购的组织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组成联合议价组进行联合议价,全市执行统一议价结果。省属医疗机构可按属地管理加入所在市联合议价,也可独立议价或医疗机构间联合议价。鼓励各市区域间联合议价,促进全省统一市场、统一价格。

十、采购方式与周期

实行一个平台、人机对话。各市统一使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开展采购信息的发布、网上议价、采购与监管等工作,不得另建采购平台。

原则上以一年为一个采购周期。

十一、参考价制定与报价

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取报名前2年内全国各省最新一轮集中采购价格或辽宁省现行采购价格作为各地的议价参考价,由生产企业报送资料时一并提供。无参考价依据的产品,由专家设定参考价,面向社会公示。

药品生产企业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注册企业和产品信息时,同时进行网上报价。

十二、结果公开与价格调整

为了强化社会监督,议价价格实行分段显示,凡议价结果在参考价最低价以下的,价格信息显示绿色;议价结果在参考价格的最低价以上、平均价以下的,价格信息显示蓝色;议价结果在参考价平均价以上、最高价以下的,价格信息显示黄色;议价结果超出参考价最高价格的,价格信息显示红色。

直接挂网采购药品价格实行动态管理。采购平台每半年开放一次,由各市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公告,联合议价组按照上述程序重新议定价格。实施价格联动机制,凡出现新低的药品挂网价格,按照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统一安排进行调整作为新的议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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