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招标采购部分)

来源:天津药品采购中心发布时间:2015-11-27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市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天津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卫药〔2015〕29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年度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坚持质量第一、保障供应,价格合理,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
       二、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支持力度,并加强对采购主体和采购全过程的监督。
       (二)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是我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参加范围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各级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
       四、采购周期
       本次招标采购的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如需调整采购周期或提前中止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的中标资格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采购目录及采购方式
       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其余药品按分类采购原则,分步实施。
       (一)采购目录
       根据2014年度药品采购金额中各类药品的品规采购金额百分比排序,将占比排序累计不低于80%,除谈判采购药品、国家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外,纳入招标采购范围。
       为满足临床需求,血液制品暂不纳入本次招标采购范围。
       (二)采购方式
       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须同时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采购目录中同一品规药品分为两个竞价组分别评审。通过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的企业有资格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在商务标书评审中,同一个竞价组按报价由低到高选择两个中标药品。对中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要加强综合评估,全程检测药品质量和实际供应保障情况。
       对于只有1家或2家企业投标的品规,将由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议价谈判。
       六、采购程序
       (一)编制采购目录
       医疗机构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经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定,科学合理确定药品使用清单和计划采购量。确定药品采购范围要坚持临床必需,常用剂型、规格,兼顾妇女、老年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用药的原则,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等。药品采购预算一般不高于医疗机构业务支出的25%—30%。基层医疗机构以区县为单位,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汇总需求,完成采购清单制定。
根据医疗机构用药需求汇总情况,编制公开招标采购的药品目录,同一品种中属于天津市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含《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的剂型和规格,直接纳入招标采购目录;其余剂型和规格通过标准化、规范化,减少议价品规数量,合理确定每个竞价分组的药品采购数量,促进公平竞争。
进一步规范采购目录。根据医疗机构采购计划,计划内的品规全部纳入招标采购目录。对于同一剂型下,医疗机构用药需求数量小于5%的规格,纳入中标备选目录,采购周期内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启动网上采购。未被医疗机构列入采购计划的品规,不再纳入本次招标采购目录。
招标采购目录,经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通过后发布。
       (二)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主要包括采购药品清单、药品评价办法、企业应当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药品配送要求、网上药品采购与使用原则、采购工作监督等内容。
       (三)接受企业咨询及接收投标资料
       投标企业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委托书、药品和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及保证供应承诺函等材料,并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如实申报相关信息。
       (四)相关部门对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1、市医药采购中心接收投标人递交投标材料时,应对经济技术标投标材料的完整性、表面真实性进行查验。受理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共同负责初审和复审。
        2、市卫生计生会同发改物价、市场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经济技术标投标材料及审核结果等进行复核和审定。
       3、对经济技术标投标材料查验、审核和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受理现场或通过市医药采购中心网站(网址
http://www.tjmpc.gov.cn)及时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可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澄清、补充的资质证明等书面材料。投标人逾期未能提供的,视为放弃投标。
       (五)公示审核结果,接受企业确认投标信息、咨询和复议,并及时回复。
市医药采购中心将经济技术标书申报材料审核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确认后,在市医药采购中心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只有通过经济技术标投标审核的企业有资格参与正式的商务标投标。投标企业如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医药采购中心递交书面澄清材料,经分类整理后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投标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市医药采购中心网站对已通过审核的药品信息和企业信息进行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放弃投标。
       (六)经济技术标书评审
        根据经济技术标书评审方案,依据投标药品质量和企业GMP资质认证、生产规模、销售额、权威机构的行业排名、历史中标情况等相关指标,进行客观评价。评审专家主要从临床疗效等方面进行主观评审。按照药品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得分高低,确定进入商务标评审药品。

  评审过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员监督下进行,评标数据现场刻录封存。
       (七)商务标书报价
投标企业应通过市医药采购中心采购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药品商务标进行网上电子报价。
商务标投标报价应为包含配送费用及其它所有税费在内的交货价。同厂家同通用名同竞价类型药品之间,不得出现剂型、规格、包装之间的投标报价倒挂,如有倒挂将作调平处理。商务标投标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全国最低价。
       (八)报价解密和结果公示
       各投标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价、解密等操作。市医药采购中心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关闭报价相关功能,并通过采购平台对报价结果进行公示。同时,将投标企业报价结果刻录成数据光盘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九)商务标书评审
       根据商务标书评审方法,原则上以经济技术标入围结果中报价最低的两个药品为拟中标药品。
对于拟中标药品高于全国最低价的,以全国最低价为中标价。如企业不认同此价格视为自动废标,按商务标书报价结果顺次递补拟中标药品。
       (十)采购结果的复审
       汇总采购拟中标品种,对评审结果中出现的质量及价格异常等问题,评审委员会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复审。不排除评审委员会对于存在明显价格差异的品种进行价格谈判。独家投标的品种不一定保证成交。复审后确定拟中标结果。
       (十一)对药品招标采购结果进行公示
        通过市医药采购中心网站公示拟中标结果,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受理企业澄清材料并及时研究处理。公示结果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医改领导小组。
公示结束后,通过市医药采购中心网站正式发布采购中标公告。采购结果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的作用,采集全国中标价格,对我市药品中标价格实行周期性动态调整。
       七、购销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一)公立医院自行签订购销合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下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要明确品种、剂型、规格、包装、数量、价格、供货时限、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提出申请,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各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
       (二)严格执行采购付款制度,并在购销合同中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未能按时付款的,将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八、监督管理
       (一)坚持“阳光采购”,接受社会监督。
       (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中标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防止网下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
       (四)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药品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规范价格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五)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招标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招标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强化重点药品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负责查处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行为。
       九、本方案的解释工作由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附件下载

附件1:主要名词解释.docx 

附件2: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分组及说明.docx 

附件3:招标药品评审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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