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启动新一轮以省为单位的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
来源: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发布时间:2015-01-27
2015年1月,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服务业委、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采购中心等十部门联合印发《辽宁省2014年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标志着辽宁省新一轮以省为单位的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即将启动。
此次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旨在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保证药品质量,满足临床需求,控制虚高价格,减轻患者负担,规范购销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基本药物。
辽宁省新一轮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统筹兼顾、上下联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省政府采购中心具体实施和操作的方式。
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为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辽宁省物价局公布的常用低价药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原料药、急(抢)救药品等不纳入本次集中采购范围,继续按国家和辽宁省现行规定采购使用。全省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此次辽宁省的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采用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在经济技术标书中重点评审药品的质量,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在商务标评审中,重点评审药品价格,并通过收集相关省中标价和省内部分地区采购价格设定“限价”,在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尽力降低集中采购价格。同时,为保证价格的合理,避免出现恶意竞争等情况发生,建立了中标价格管理机制,对政府定价产品零售价的上调、下降以及因原料价格上涨等因素需要调整中标药品价格的,均做出详细规定,既能保证医疗机构的临床需求,又能保证企业的合理利润。
近日,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发布辽宁省2014年度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公告,开始启动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工作。集中采购结束后,我省将实现全省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统一采购平台、统一采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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