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2011年医用耗材及试剂集中采购企业对医保信息进行确认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2-01-19

各响应企业:

本活动的承办人在议价前曾要求,在南京市医保报销范围内的无参考价议价产品,需提供医保信息。企业在20111213日前提供的相关信息,均已作为评价报价合理性的依据之一。为对供购双方负责,根据专家综合评审会议要求,已将企业提供的医保信息与南京市医保中心信息库的对应条目逐一进行了核对,结果列于附表公示。请相关企业根据附表“提示”栏中的内容,按以下不同要求分别做出澄清。

1.在“提示”栏中注有“初定为同一产品”字样的,即表示在医保中心信息库中的同一编号产品信息与企业提供的信息虽有不同,但经比对初步判定是同一产品。此类产品在公示期内如无企业提出不同意见,本项活动的承办人将按同一产品处置;如有企业举证,经核实确属不同产品的,承办人将按不同产品处置。

2.在“提示”栏中注有“初定为不同产品”字样的,即表示医保中心信息库中的信息企业提供的不同,经比对无法断定为同一产品。对于此类产品在公示期内如无企业提出不同意见,本项活动的承办人将按不同产品处置;如有企业举证,经核实确属同一产品的,承办人将按同一产品处置。

3.在“提示”栏中注有“报价高出”字样的,即表示企业最终报价高于“可比价”栏所列数值,此类产品需要企业重新报价。

4.在“提示”栏中注有“无此编号”字样的,即表示在医保中心的信息库中,没有查到企业提供信息中的医保编号。此类产品需要企业重新提供准确的医保编码号。

5.企业在20111213日前已经提供医保信息,但未列入附表的议价产品,可以向服务机构查询缘由。

6.在“提示”栏中有多条内容的产品,企业需要逐项做出澄清。

7. 本通知中需要澄清的产品,均需在2012215日向服务机构提供书面澄清回复。

 

 

附表:响应产品上报南京市医保编码核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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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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