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械[2010]133号】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标准预评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10-1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切实做好对拟申请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标准进行预评价的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暂行规定》(国食药监械〔2008〕409号),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标准预评价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当对所有提交到本检测机构拟申请注册检测的医疗器械产品标准(以下简称产品标准)开展预评价工作。 附件:拟申请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标准预评价意见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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