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后名称核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医函〔2015〕280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时间:2015-09-21
国卫医函〔2015〕280号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医疗机构改制后名称核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卫医〔2015〕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医疗机构命名原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有关规定,“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因此,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为股份制医疗机构的,不应继续使用“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及“XX市”等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机构名称。
二、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后,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
此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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