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11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允许苏州工业园区口岸进口药品的通知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时间:2013-10-29

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支持苏州工业园区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口岸进口药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苏州工业园区海关所辖的苏州工业园区口岸进口。

  二、增加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办法》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办公室承担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联系单位: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苏州市竹辉路467
  邮政编码:215007
  联 人:杨文刚
  电  话:051265306637
  传  真:051265302397
  电子邮箱:szsda@163.com

  三、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时使用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

  四、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江苏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建立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的工作关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江苏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开始承担苏州工业园区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附件: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式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
                       20131029

 

附件


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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