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转发《国卫办医发〔2015〕42号 文件》的通知

来源: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时间:2015-09-21

黑卫医函〔2015〕267号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委属(管)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法规要求,对抗菌药物品种品规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进行全流程监管。

二、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综合管理。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国卫办医发〔2015〕43号,可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原《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同时废止)等技术规范。省临床药学质控中心要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价指标及要求》组织对我省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评价。 

三、切实作好处方点评工作。医疗机构要组织各学科、各部门技术、管理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抽查和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对本单位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授予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完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技术支撑体系。医疗机构要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提高微生物标本送检率和检测水平;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发挥药师队伍作用;加大科普宣教力度,树立正确的用药观念。省临床药学质控中心要牵头落实好我省“播种培训计划”, 全面提升我省各级医疗机构医师合理用药水平,提高药师处方点评质量。 

五、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细菌耐药监测。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完善监测方案,对抗菌药物应用和细菌耐药有关信息进行监测,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积极参加国家监测网络的相关监测。 

六、加大检查指导和公示力度。省卫生计生委和中医药管理局将对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用管理情况进行公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用管理情况进行公示,对工作不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存在严重问题的医疗结构,对其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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