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时间:2015-07-11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甘卫药政发〔2015〕282号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精神,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为全面推进药品价格信息公开、促进药品阳光采购,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甘肃省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7月11日




甘肃省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药品价格信息公开、促进药品阳光采购,建立我省药品价格信息公开制度,根据《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各类参加药品网上采购的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均需向社会公开药品采购和销售价格信息。

    第三条 药品价格信息公开依托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拓展实现。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和省药品集中采购网开辟窗口链接展现。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数据库上报系统建立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信息填报页面,由医疗机构负责对本机构药品价格信息数据按月维护及更新上报。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医疗机构填报药品价格信息及更新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医疗机构填报药品价格信息的内容及方式:

    (一)所填报药品信息包含医疗机构使用的全部药品(包含网上采购药品、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和备案采购药品等,不含中药饮片)。

    (二)所填报药品信息包括: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材质、转换系数(包装数量)、包装单位、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中标企业、中标(入围)价格、采购价格、销售价格等。

    (三)所填报药品价格信息按照医疗机构HIS系统数据导出填报。

    (四)为保证填报数据的一致性,药品信息采用国家标准化编码格式。标准化数据库中已有的药品,医疗机构对照HIS系统药品采购目录,通过编码标准化转换同步对应填报本机构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及销售价格。

    第五条 医疗机构对机构所填报的药品价格信息数据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不作价格勘误。

    (一)医疗机构派专人负责药品价格信息维护工作。按照HIS系统出入库信息,如实维护采购药品数量、价格等信息,不得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虚报其采购药品信息。

    (二)各市(州)、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填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负监督责任。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不定期抽查核实药品价格信息数据。

    (三)对医疗机构未能按时、如实、准确上报,将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责成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诫勉谈话。对因虚假上报导致第三方损失的,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其责任。

    第六条 根据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信息填报情况,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形成所有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销售价格信息数据库,通过信息化自动汇总分析形成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最低价和最高价。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及时关注全省乃至全国药品价格市场信息,对自行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价格公示情况,对销售价格过高的医疗机构进行干预。

    第八条 接受社会各界对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信息的监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社会公众对公开数据有异议的,可提供相关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证明材料等向有关医疗机构或其主管部门反映。对发现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和公众可向省卫生计生委投诉举报,也可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对因使用量和配送成本等不同形成的合理价格差异,以及不同企业之间的价格差异应向媒体及公众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九条  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擅自提价、弄虚作假、谎报、瞒报药品价格数据,造成价格混乱,公众意见较大或影响恶劣,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将按照《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查处,必要时提请价格监督部门介入核查及惩处。

    第十条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信息公开制度解释权归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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