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05]183号】关于降低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04-03-26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849)规定,经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决定降低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联合招标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每个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每套150元。
二、医疗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按单个中标企业同一品种(不分生产厂家、商品名、剂型、规格、包装)在整个采购期内所有招标医院的实际采购总金额向中标企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每季度结算一次,不是中标品种不得收费。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方法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具体费率和计算方法见附表。公布的具体服务费率为最高费率,代理机构可降低但不得突破。
三、本通知自2004年4月15日起执行。各地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该降价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
单个中标企业同一品种的实际采购总金额 |
招标代理最高服务费费率 |
100万元以下 |
0.51% |
100万-500万元 |
0.34% |
500万-1000万元 |
0.255% |
1000万-5000万元 |
0.17% |
5000万元以上 |
0.085% |
注:招标收费标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即各招标金额区间乘相应费率后之总和为招标代理服务费。例如:某商业单位同一品种的中标产品阿莫西林(包括所有剂型、规格、包装、厂家的合计)在整个采购期内所有招标医院的实际采购金额合计为2000万元,其中:一季度400万元,二季度600万元,三季度500万元,四季度5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收费额如下:
第一季度400万元收费:
100万元×0.51%=5100元
(400-100)万元×0.34%=10200元
合计收费=5100+10200=15300元
第二季度600万元(累计1000万元)收费:
100万元×0.51%=5100元
(500-100)万元×0.34%=13600元
(1000-500)万元×0.255%=12750元
合计收费=5100+13600+12750- 15300元(第一季度收费)=31450元-15300元=16150元
第三季度500万元(累计1500万元)收费:
100万元×0.51%=5100元
(500-100)万元×0.34%=13600元
(1000-500)万元×0.255%=12750元
(1500-1000)万元×0.17%=8500元
合计收费=5100+13600+12750+8500元-上2个季度的收费额=39950元-15300元-16150元=8500元
第四季度500万元(累计2000万元)收费:
100万元×0.51%=5100元
(500-100)万元×0.34%=13600元
(1000-500)万元×0.255%=12750元
(2000-1000)万元×0.17%=17000元
合计收费=5100+13600+12750+17000元-上3个季度的收费额=48450元-15300元-16150元-8500元=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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