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

来源: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发布时间:2015-04-16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巩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完善运行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更新、周转房建设资金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等,由县级政府负责。自201511日起,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面推行财政经费定项补助。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入来源包括: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全额核拨的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经费、社会保障经费、住房公积金);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的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公共卫生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经考核后拨付,严禁将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冲抵人员工资。县级财政、卫生计生、审计部门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监管。(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绩效考核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具体办法,主要考核管理绩效、服务质量和数量、合理用药、医疗费用控制、转诊率、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和村卫生室管理情况、群众满意度等。考核工作由县级卫生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1次,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资总额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全额绩效分配和按月预分配、年终总结算制度。落实院长(主任)分配自主权,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特别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建立边远乡镇卫生院岗位激励制度,由县级财政适当安排资金,用于对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职工和院长奖补。(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三、推进县域医联体建设。积极稳妥推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县级综合医院建立医联体,努力把中心卫生院建设成为县域医疗分中心,可以增挂xx医院xx分院县域医联体xx医院牌子。鼓励县级医院专家及团队领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具体科室,建立互惠互利的分配机制。强化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积极探索院办院管服务模式。积极推行农村中医药工作县乡村一体化管理。(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四、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县管乡用、适时轮换原则,从201511日起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副主任医师以上(不含基层版)或本科以上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由县级公立医院统一管理。20131231日前进入县级公立医院,具有医药卫生类大专以上学历和执业医师资格的在岗不在编人员,经县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照条件审核确认并公示后,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考试、考核后合格者,可安排到相应岗位空缺的乡镇卫生院工作,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和岗位管理。上述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满5年以上、参加县级公立医院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订单定向免费培养的本专科医学毕业生在经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助理全科医师培训合格后,人事关系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按定向协议到指定的乡镇卫生院服务规定年限,服务期满后参加县级公立医院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可根据需要优先安排在县级医院或医联体所属单位工作。(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五、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采取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完善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相关医疗服务价格由县级价格部门比照县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制定,根据总体规模和考核结果,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后的项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纳入医保(新农合)报销范围。完善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一体化村卫生室的项目和价格。(牵头单位:省物价局)

    七、提升中心卫生院服务能力。依据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有序调整乡镇卫生院布局,重新规划设置中心卫生院,促进人力资源和设备资源向中心卫生院集中,扶持实力较强的中心卫生院创建二级综合医院,力争到2017年全省三分之一的中心卫生院达到二级综合医院水平。合理调整中心卫生院编制结构,公共卫生人员按服务人口规模核定后,其余编制原则上应全部用于医疗岗位。经过考核遴选,乡镇卫生院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技术骨干可连人带编调整到中心卫生院工作。对在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20年、取得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含农村类别)、技术精湛、医德高尚的医疗技术人员,经过评审和遴选,由卫生计生部门授予乡镇名医称号,本单位内部分配时应给予相应激励。鼓励公立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加强中心卫生院设备更新和信息化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资金予以实施,推动中心卫生院检验、影像、心电、脑电、病理等信息与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中心互联互通、技术共享。(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八、加强公共卫生和专科能力建设。落实国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针对危害本地居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按规定提高项目筹资标准,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纳入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录。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编制中心卫生院重点科室和特色专科发展规划,加强重点科室和特色专科建设,优先加强急诊科(室)、内科、外科(普外)、妇产科、麻醉科、功能检查科等科室技术力量配备和硬件建设。鼓励和扶持中心卫生院与公立医院合作共建发展特色专科,提倡并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县级公立医院领办或托管中心卫生院或部分科室。特色专科的诊疗项目价格由县级价格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服务时间、服务次数等方面制定。(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九、大力推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在每个乡镇和城市社区,依托有资质的全科医生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组建若干个全科医生服务团队,采取签约服务模式,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双向转诊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健康管理等全科服务。支持乡镇卫生院设置流动服务站或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村医空白村的农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同时,推动签约服务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相衔接,落实基层首诊制。(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十、完善村卫生室经费保障机制。全面落实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补偿、一般诊疗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运行经费等补偿政策,加强对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量及质量、基本药物统一采购及零差率销售等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当年补助总额和下年度补助经费预拨比例挂钩。考核工作由乡镇卫生院根据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制定的村卫生室考核办法负责实施。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将2014年、2015年对农村地区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全部用于乡村医生,今后继续重点倾斜。财政根据核定任务量和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的考核结果等给予补助。对艰苦地区乡村医生继续加大补助力度。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和设备采购。探索实施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模式,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十一、加强村医队伍建设。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备村医。对乡村医生免费开展培训和拓展培训。对大专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提供到大医院培训的机会。面向村卫生室免费定向培养三年制中高职医学生。支持更多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院校接受学历教育,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培训。促进乡村医生逐步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推动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健全村医准入、竞争上岗、到龄退出和考核退出机制。完善老年村医生活保障机制,在岗村医养老保险比照村干政策执行。完善村卫生室执业风险防范机制。(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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